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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发表时间:2021-06-02来源:光明日报

  6月1日国际儿童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那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应该“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记者从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就社会高度关注的学生成绩、隐私保护、家庭作业、学生欺凌、校园性侵等问题,明确了学校在保护职责、管理要求、工作机制和支持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规定》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如平等受教育权、人身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等,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一些新的举措引人关注。比如,“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对这里“不必要的约束”作了解读,“如果学校的要求违背了教育规律、违反了孩子天性、违背了常识,是为了单纯回避问题或者推卸责任,我们要禁止这样‘一禁了之’的管理方法,要把自由的空间最大限度地还给孩子,营造宽松活泼的校园环境”。

  再比如,为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要求“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这一要求在今年4月6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就引起了网民热议。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刘小惠表示:“《规定》当中已经明确了学生、家长对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成绩的知情权。同时,成绩又是个人的信息,学校应当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待学生和家长,而不得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布。”

  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高度关注的、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规定》制定了“专项保护”一章,在强调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零容忍”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教职工应当制止的常见学生欺凌行为以及教职工和进校人员不得实施的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并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

  同时,《规定》对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现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王大泉介绍,“《规定》划定了一条红线,明确禁止了教职工和校内人员的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据悉,人大附中等学校已在《教师选聘办法》中加入了“入职查询”,把预防关口前移,不得聘用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解聘的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次修订就体制机制问题做了很多重要的要求,但是对学校保护专章,对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提出特别的规定。”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规定》就学校管理、工作机制、支持监督措施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强制报告、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等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中小学校贯彻落实。

  在学校管理方面,《规定》对近年来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今年以来出台的手机、睡眠、作业、读物、体质“五项管理”,进行逐项衔接和系统整合,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

  在保护工作机制方面,《规定》强调,“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此外,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的脆弱性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规定》专门规定了“支持与监督”一章,特别提出了为学校及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专业支持与专业机构的问题,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记者柴如瑾)

责任编辑:郭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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