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任重道远
——国外遗产保护的经验及启示 张松 什么是城市遗产?简单地讲,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以及传统街巷等,就是城市遗产(urban heritage),或者说是具有文化意义的建成环境遗产(cultural built heritage)。需要说明的是,正如1975年欧洲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所指出的,城市建筑遗产“不仅包括品质超群的单体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而且包括所有位于城镇或乡村的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城市遗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遗产,包括在城市行政辖区范围的所有文化遗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列入保护的和未列入保护的)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等);狭义的城市遗产一般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城市内的历史地段,如历史中心区、传统街区、工业遗产地段等;历史城区,包含公共空间、街巷肌理等在内的历史性建成环境(built environment)。 从2003年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到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再到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由制定特定法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名城等特别保护对象,逐步走向保护更为广泛的历史街区、历史环境和有特色的城市景观。文化遗产保护已逐渐成为我国城市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世界遗产公约》 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次大战结束后,国际上逐步建立了许多与遗产保护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如UNESCO和ICCROM等相关类型的政府间的公共组织机构,ICOMOS、TICCIH等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非政府组织(NGO),欧洲议会、东盟(ASEAN)等地区性政府间的组织,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或其他保护活动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等支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NPO)等。 |
责任编辑:宋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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