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县级以上政府应设见义勇为基金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提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该条例相应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授予见义勇为人员和群体相应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应的抚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记者 吕博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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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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