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解“做好事有风险”需更多努力
发表时间:2011-11-30   来源:西安晚报

  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想做好事又怕被陷害——1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救助过程中的举证规则、免责原则以及损害待遇。(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见义勇为,万一发生不良后果怎么办?救助他人,遇到纠纷自己没有证据、有口难辩怎么办?深圳拟立法规定对助人行为免责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让好人不沉默,除了良心和道德作用外,更要给好人以法律支撑。在笔者看来,深圳拟立法规定助人行为免责的用意显然在此。并且,这种做法国外也有先例可循,也符合舆论的期待。如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为打消施救者的顾虑,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可以看出,深圳的做法具有针对性和现实价值。

  但问题的关键是,这种做法无可挑剔吗?有网友给出了忧虑:这种未经多方反复论证的跟风式立法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比如先用车把你撞伤,然后送你到医院,当你指证是他把你撞伤时,再说是你诬陷,让你受伤又赔钱。这当然是一种推理,但是,如果真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因此,在笔者看来,要消除反咬救助者现象和鼓励人们积极救助而不是漠然对待,需要为之提供相应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软环境。一是消除公民的后顾之忧,二是提供有利的保障。不难看出,立法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

  进一步说,结合公众不敢救助和担心被反咬的情景,我们发现,公众越冷漠,受害者越绝望,冷漠病就越肆无忌惮。但要认识到,隐藏其中的既有公共救助机制的问题、公共物品提供的问题,又有社会责任、个体道德的问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朱四倍 教师)

责任编辑:王德伟
分享到: 
在线评论
用户昵称:   匿名 在线评论选件用户手册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验证码:           查看评论
留言文章地址:http://comment.wenming.cn/comment/comment?newsid=406281&encoding=UTF-8&data=AAYzCQAAAAcAABhrAAAAAQAt5raI6Kej4oCc5YGa5aW95LqL5pyJ6aOO6Zmp4oCd6ZyA5pu05aSa5Yqq5YqbAAAAAAAAAAAAAAAuMCwCFGABjpDUCpJ__jbXOaXo0dIYjgBkAhQnfv9upkVKWhGj782UNYTdVQPXcA..
留言查看地址:http://comment.wenming.cn/comment/comment?newsid=406281&encoding=UTF-8&data=AAYzCQAAAAcAABhrAAAAAQAt5raI6Kej4oCc5YGa5aW95LqL5pyJ6aOO6Zmp4oCd6ZyA5pu05aSa5Yqq5YqbAAAAAAAAAAAAAAAuMCwCFH50cGc21e7fn56OqmOgakSD1_V6AhRx8BTwrdWmdBHrbQt5g_EnQHsZVQ..&sitei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