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有孩子落水了,要不要下去救?有人钱包被小偷偷了,去不去帮忙……在路见不平的时候,很多人都有“拔刀相助”的冲动,但是却有所顾虑:做好事不小心误伤他人怎么办?自己受到伤害没人负责怎么办?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总则给好人义士披上了“保护衣”,并赋予他们“见义勇为”的勇气。对此网友纷纷点赞。 保护“见义勇为”条款引发热议 在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有两个条款非常引人注目。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网友“caifei”这样解读:“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极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此次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显示了法律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对接。” 在百度贴吧,一条名为《不能让讹诈碰瓷者违法成本过低!你支持吗?》的贴文火了。发布这篇文章的网友“建业教父”认为,在今年两会上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把权责清单列明白,就能够免除做好事的后顾之忧,让讹人者没有胡搅蛮缠的空间。 在新浪微博,网友“年轻心灵”将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比作见义勇为者的“护身符”:“民法总则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见义勇为是高尚可贵的品格,如果让其陷入困境,受助者持漠视态度,必然使得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损!如此下去,谁还敢扶危济困,主持公道?新增条款符合社会道义,是对正气的弘扬和匡扶!这样的规定非常好,得人心!让好人有的做了。点赞!” “依法免责”是众望所归 值得一提的是,从去年12月到今年3月,相关条款经历了多次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初草案里的规定是这样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随而来的,是第一次修改。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增加了“自愿”的元素。第二次是在 3月12日,将相关条款修正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三次,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彻底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央广网对此评价称:“民法总则最终赋予见义勇者‘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是众望所归,也是民心所向。但愿此举,能推动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让‘不敢扶’、见义不为等现象少些,再少些……” 公益中国网也对此做出积极评价:“这种‘锱铢必较’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的理想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 “文明舞钢_17229”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仅包括了见义勇为,还包括了更多类型的善行义举。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属于该条规定的救助行为,就无承担民事责任之忧。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进行相关规定,今后‘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情况或将得到改善。我们这个时代确实需要这样的法律规定来鼓舞和呼唤大家不再冷漠,让见义勇为之举获得应有的赞许和鼓励。”网友“520燎原”为此点赞。 网友“面慈心善厉禁君”则发布了题为《侠肝义胆免蒙尘》的文章,直言看到总则出台的消息“简直泪流满面”。他感慨,自己高兴得“简直就要跳起来了”。“愿这个社会以后满街都是热心肠。” 期待后续细则早日出台 近年来,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情屡见报端。 2014年,深圳一青年因见义勇为致人受伤被刑事拘留,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见义勇为往往发生在危难时刻、紧急关头。情急之下,常常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后果。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戴碧蓉所说,她11岁时从火车轮下救出3个孩子,自己却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条腿。那一瞬间,她是凭良知作出的“第一反应”。这样的“第一反应”不顾个人安危,也可能给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 2015年,珠海45岁外来工唐在学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却被公司辞退。谈及这段经历,曾面临4个手持凶器的歹徒面不改色的他突然情绪失控,流下了泪。他说,当时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想到这件事我到现在还是很伤心。” 近些年来,诸如“看见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此,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好人法”,用以鼓励见义勇为。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才通过,目的只有一个: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后续细则制定工作也在展开。公安部官网日前发布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对此,网友们不仅有积极评价,还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网友“好妈妈俱乐部”认为,一个人只要见义勇为,哪怕是出于人性善良的本能,我们也要让他过得好,因为那是真正的平凡中的伟大。国家不能让好人吃亏,好人心里才平静,社会才安定。网友“绩优股”则表示:国家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队伍,真正做到传播文明,引领风尚。网友“苏门2010”提出了自己的希望:希望我们的政府要做见义勇为的坚强后盾,敢于兜底,才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网友“萧豫”则有自己的建议:在道德建设问题上,应该以严厉的奖惩制度来促道德的养成,尤其是在底线屡屡被突破的今天。 说到底,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我们有理由期待,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落地和后续细则的出台,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记者 杨俊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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