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施杰:刑事诉讼领域应开展证据无纸化移送
发表时间:2013-03-06   来源:央视网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施杰就“节省问题”提交提案,建议刑事诉讼领域设定证据无纸化移送的制度。

  施杰委员指出,要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平,可以在刑事诉讼领域设定“证据无纸化移送”的制度。

  施杰表示,现行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移送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证据材料数量巨大,造成人力、物力及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时会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同时也会导致办案成本的增加,与现行倡导司法改革的方向相背而行;由于每一级司法机关都需要配备专门的物力、人力、财力从事案件的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等等。

  为此,施杰委员提出“证据无纸化移送”的建议:

  一、为司法机关配备与无纸化证据移送相对应的办公设施。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配备与实现证据无纸化移送相对应的高速扫描仪、大容量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办公设施,从硬件上为实现证据的无纸化移送提供物质保障。

  二、招录或培养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人员。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通过招录或培养一批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人员,并确保他们不仅能够应用熟练的技术以实现证据的无纸化移送,而且能够专门负责电子档案的保管及数据库的维护。除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室负责对案件原始证据的保管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的证据材料仅保留电子数据,不再单独保管纸质档案。

  三、为辩护律师设立专门的电子阅卷室。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当在专门的电子阅卷室对已经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卷宗进行阅卷,并可允许律师使用移动电子储存设备对卷宗材料进行拷贝。

  四、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取得的物证,特别是不易保管的物证,可以通过拍照或是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可以直接保留电子版本。对于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应当保留原始数据。侦查机关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上述证据通过扫描、拍照、录像或是直接保存原始数据的形式压缩后予以保存。此举不仅能够减轻卷宗保管工作的压力,而且能够俭省办案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记者伍婷婷)

责任编辑:张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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