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8日,刚刚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宣布: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庄重的承诺。实际上从这一刻起,十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大幕就已经悄然拉开。 从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的“初步形成”,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的“基本形成”,再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立法完成了一次伟大的跨越,一幅恢宏壮锦的法治中国新图景正展现在世人面前。 过去十年,中国立法实现了由“速度型”向“质量型”的华丽转身; 过去十年,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深入人心,并被融进了每一部法律中; 过去十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成为人大立法最鲜明的主题,随着民意的深度介入,一部又一部法律精品问世。 当站在新的起点上,行将开始新的出发之际,我们回首过去,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迈出的每一步都坚定而又有力,留下的每一个脚印都无比的清晰。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过去十年,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立法工作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确立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这都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凝聚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立意高远,内涵深刻,顺乎民意,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说是我国立宪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保证人民群众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国家管理权,体现了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人人平等,是民主范围的一次实质上的扩大。 为了贯彻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精神,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此外,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制定了企业破产法、电子签名法等;全面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修改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等;修改了行政监察法、居民身份证法、职业病防治法等。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水土保持法等;修改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换届伊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明确列出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间表”,并把工作重点锁定在“支架性”重要法律的制定上,一场波澜壮阔的立法攻坚战随之打响,一部又一部法律精品相继问世。 2011年3月10日,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吴邦国委员长作出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从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的“初步形成”,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的“基本形成”,再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立法完成了一次伟大的跨越。 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换届伊始,十届全国人大就列出了“时间表”,并把工作重点锁定在“支架性”重要法律的制定上,一场波澜壮阔的立法攻坚战随之打响,一部又一部法律精品相继问世。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画出了完美的句号。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及有效实施,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上确认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国家富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石,使我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当时就有媒体称,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物权法是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公平、民主、科学立法的精神;而其在政治、法律、民主意识、经济和观念上的影响和冲击,绝不亚于一次“革命”。 2006年8月,监督法在人大工作者关注的目光中出台。一部监督法,记录了人大工作不断探索的过程,浓缩了几代人大工作者的不懈努力,表达了国人对加强人大监督的企盼,展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高超的政治智慧。从1986年着手开始起草,到2006年最终高票通过,制定监督法花去了二十年的时间,并因此成就了“二十年磨一剑”这样一段立法佳话。 旨在规范行政审批的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获得通过,在全国行政系统引发了“一场革命”。它催生各级政府实现由“管民”“限民”到“亲民”“便民”这一历史性“变脸”,也让广大百姓不再为审批跑断腿。 此外,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完善了民事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的制定,完善了行政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完善了经济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完善了社会法律制度。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不仅是一种理念,同时也是一系列制度设计,更是一种工作方式或工作作风,它已深深地溶进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每一部法律中。 前不久,陕西的一位市民朋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现在之所以关注人大立法,就是因为它时刻在关心着我们的就业、上学、看病、住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让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真的是以人为本,替老百姓着想。的确,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已成为立法工作一个最鲜明的时代品格。 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就提出法律要“为民所用”。在2003年12月17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又指出,立法一定要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从近十年的立法实践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不仅是一种理念,同时也是一系列制度设计,更是一种工作方式或工作作风,它已深深地融进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每一部法律中。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首先体现在对民生的关注上。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大立法重心所作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 本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与此同时,因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引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状况也日益凸现,民生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加强社会建设,来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成为人大立法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要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更是单设“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一节,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2008年3月8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些年来,一部部承载民生期盼、呼应民生诉求、回馈民生关切的法律相继面世:从规范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撑起“保护伞”的劳动合同法,到解决“就业难”的就业促进法;从用法律为亿万中国百姓编织起“安全防护网”的社会保险法,到解决“上学贵”的义务教育法修订;从保护全民健康的食品安全法,到体现立法温情、维护特殊人群权益,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改等,民生立法彰显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同时,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还体现在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上。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标志着我国全面走向权利的时代。一系列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随之陆续出台:物权法通过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激活了全社会创造财富的动力;侵权责任法填补了中国人的许多“权利空白”,使百姓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维权指南”;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让权利保护体系更加完备;刑诉法的修改则妥善地处理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现了两者的双赢…… 开门立法、尊重民意,让百姓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拉近他(她)们和法律之间的距离,这是民主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民主立法的魅力所在。 2008年年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对外公布后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山西同煤集团公司退休干部李进文寄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他希望法律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严把产品上市关。 “以前觉得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和专家们的事,距离我们老百姓好远。”谈到参与立法建议征求的感受时,李进文说,“现在几乎所有法律起草时都能广泛听取基层百姓的声音,感觉立法就在我们身边。”李进文用百姓独有的话语方式,表达了公众对开门立法的高度认同。 开门立法、尊重民意,让百姓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拉近他(她)们和法律之间的距离,这是民主立法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民主立法的魅力所在。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秉承开门立法的优良传统,不断拓展民意诉求表达的渠道,从立法程序上确保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深度参与。 2005年9月27日,个税法立法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还进行了隆重报道。20位公众陈述人是在4982件报名申请中遴选确定的。为了将更多的民意带入民主立法的进程中,每位陈述人事前都做了认真准备,有些还征求了当地群众的意见。他们在发言中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听证会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根据陈述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研究测算,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50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100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调整,数字背后反映了立法机关尊重民意、民主立法的价值追求。这一修改同样赢得了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赞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能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就是对这次推进民主立法成功探索的最好诠释。 其实,像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例如,为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和几位副委员长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立法工作机构先后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各省(区、市)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到2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深入调研。为修改完善监督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和其他副委员长多次到地方进行调查研究,主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对监督法草案的意见。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此举引燃了公众的政治热情,使立法中的民意表达呈现出“井喷”的态势。 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的社会公众纷纷响应,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中国人大网一个月内收到近十万条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次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车船税法。考虑到我国乘用车保有量的87%左右都是中小排量,而且主要由广大工薪阶层使用的实际情况,这一法律将中小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者保持不变,将大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这样,全国近九成的车主不会增加税负。 2011年4月至5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时,一个月内征集到23万条意见,超过2009年至2011年20部法律的总和,曾创下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的纪录。 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国人大网显示,从7月6日到8月5日,征集意见数达55万余条,再创法律草案征集意见数之最。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共有47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31万多人提出179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数字也许是枯燥的。但透过这些数字,我们可以感受到扑面而来的民主热潮,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推进民主立法所作的不懈努力。 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更加注重立法质量,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这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追求。 十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质量,并把它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 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更加注重立法质量,这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追求。为此,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确保每一部法律都能成为精品,都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过去十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注重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问计于民、问法于民。吴邦国委员长率先垂范,多次就如何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草案到地方进行调研。 过去十年,除了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十年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制定立法规划、计划,确定立法项目,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如果说百姓的参与使立法活动拥有了厚重的民意基础,那么,专家的介入,则为法律注入了更多理性的成分。 过去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注重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有的法律草案则是直接在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草案就是在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基础上形成的。 过去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执行审次制度的前提下,对那些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又比较大的法律草案和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不急于提交表决,不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问题,而是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同各方面反复协商,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物权法历经15年8次审议、劳动合同法历经5年5次审议、侵权责任法历经7年4次审议、社会保险法历经3年4次审议……一个个成功的立法范例见证了一个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的开启。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选择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重点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执行的有效性作出客观评价,为立法后评估有序开展积累了经验。之后,又对中小企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为了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避免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相互“打架”,彻底解决多部法律中存在的“硬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有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有的法律因配套法规的缺失影响有效实施等问题,进行了分类处理:作出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作出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法律清理采取“包裹立法”的方式,这是立法技术上的一次创新。它对于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站在新的起点上,行将开始新的出发之际,我们回首过去,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迈出的每一步都坚定而又有力,留下的每一个脚印都无比的清晰。/文/汪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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