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 同济大学党委书记 周祖翼 通过乡村文化建设,重建人们对亲情、乡情与场所的联系,做到即便“离乡”而不“忘乡”,真正“记得住乡愁”。 新型城镇化过程,必然导致农村劳动力外流,不可避免造成农村的空心化。农村空心化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有二:一是农村千百年来形成的家族社会关系,将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面临彻底瓦解的局面;二是与家族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且因应自然人文环境的风土建筑遗产,会失去存在基础最终消亡。我国的风土建筑一般均用木、土等材料构建,更易受潮湿、生物等病害影响,更加依赖于周期性的维护,农村人口的流失,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乡村建筑遗产。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乡村文化遗产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在我国40余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当中。文物之外,构建乡村聚落景观 “底色”的风土建筑更是数量巨大、内涵丰富,对其进行保护是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对乡村建筑遗产的保护,近年来主要是文物类别的保护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到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的数量不断增长;自2003年以来,已公布五批共181个历史文化名镇、169个历史文化名村,有的省也推进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定工作。然而这些相较于乡村建筑遗产的数量和紧迫的现状仍是远远不足,特别是在城镇化浪潮中矛盾尤为突出。 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对城镇化进程中的遗产保护也提出了要求,例如“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等要求。 我认为,合理地推进城镇化,需要加快进行乡村建筑遗产的全面调查和评估。应当赶在遗产破坏、消失之前完成调查、测绘、评估和保护规划工作,对具有较高价值的村落予以紧急保护,并进行政策、资金倾斜。 应分级加大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力度。鼓励各省、市评定省、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督促各地加快出台保护条例,增加各级名镇名村数量,加大各级政府对乡村遗产保护的投入。 乡村建筑遗产既包括物质遗产,也包括口手相传、深具地方特色和传统智慧的非物质遗产。这些“无形”的遗产是有形遗产特征延续的重要“基因”。可通过匠艺采集整理、地方杰出匠人的认定与资助、举办匠艺培训和研讨班等措施,促进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留在当地,达到记录、保存和激活这些无形文化遗产的目的。 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再生是当代建筑遗产保护的大趋势。乡村遗产的保护更应与乡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城乡功能的重新界定相适应,避免出现单纯的高档化、商业化现象。必要时探索乡村建筑遗产“流转”、“活化”的新路径,发展有历史记忆、区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乡村。 建筑遗产是特定地域居民身份认同的重要媒介,通过乡村文化建设,重建人们对亲情、乡情与场所的联系,做到即便“离乡”而不“忘乡”,真正“记得住乡愁”,促进文化的传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