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委员:尽快为国歌立法
发表时间:2015-03-11   来源:中国艺术报

  《义勇军进行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它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实现国家富强的历史和精神,它铿锵有力的旋律是激励中华民族奋勇向前的强劲动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国歌却未得到普遍尊重和爱护,这与国歌的神圣尊严地位极不相符。主要表现在,国歌奏唱乱象丛生、国歌版本标准不一、国歌教育意识的薄弱三个方面。我们经常看到,在一些重要活动奏唱国歌时,有些人仍然在嬉笑打闹,交头接耳,不肃立,不致礼,毫无敬意;在一些私人婚丧庆悼活动中、在一些商业营销活动中,有些人随意播放国歌,很不严肃;还有人用国歌做手机铃声、游戏背景音乐;更有一些人在公共场合胡乱改编,肆意侮辱我们的国歌。

  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式出版的国歌曲谱版本约几十种,但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曲谱,以至于在学校、机关、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合里、在中外著名乐团的音乐会上、在重要集会活动上、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在国外欢迎我们国家领导人的庄严仪式上……我们经常会看到和听到有明显错误的《义勇军进行曲》。

  国歌的教育意识也存在问题,许多国家都早已为自己的国歌立法,他们把奏唱国歌作为升腾民族自豪感、激发爱国主义情感的具体行动,制定了保护国歌的一些具体措施。调查显示,我国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居然很多人不能准确地唱好国歌,对国歌的历史和内涵知之甚少。2012年,湖北某大学在一次统考试题中要求写出国歌词曲作者和歌词,完全答对者仅占三分之一。有的学生竟填写着《义勇军进行曲》“作词:毛泽东,作曲:贝多芬”。歌词写的是,“起来!不愿意努力的人们……”“冒着自己的炮火前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国歌作为“国家象征和标志”有着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落实《实施意见》,为使宪法赋予国歌的神圣地位落到实处,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众所周知,在《宪法》中,国歌与国旗和国徽同为高度一致的内容,我们的国歌理应享受与国旗、国徽同样的法律保护。然而遗憾的是,国旗法和国徽法都已实施20多年了,但国歌法却至今仍未确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国歌立法,不仅将填补这一空白,而且也将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建议在国歌法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从法律的层面规范国歌奏唱场合和奏唱礼仪;二是明确国歌乐谱和歌词的标准版本、文本;三是对侮辱或破坏国歌形象的行为,列出细化的可操作的惩治标准;四是明确个人、部门、政府对国歌奏唱的具体法律责任;五是把记住国歌、唱好国歌、理解国歌作为全民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1949年9月27日,正是在人民政协的提议、倡导和推动下,《义勇军进行曲》被确定为新中国的代国歌,为被正式确定为我国国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多年来,《义勇军进行曲》以优美旋律、磅礴气势、丰富内涵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与尊重,成为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

  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恰好也是《义勇军进行曲》创作完成80周年,是我国改革发展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年。今天,再次提议和呼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立法,不仅有着凝心聚力的重要现实意义,更有着继往开来的深远历史意义。(于海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协管乐学会主席)

责任编辑:李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