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把群众工作做到家门口(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群众工作)
发表时间:2013-10-13   来源:人民日报

  调解,是做到群众家门口的群众工作,对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陌生人社会”的到来以及矛盾纠纷的日益多样化,对调解人的威望、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小矛盾也要大调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浙江省衢州市兴华苑小区,住对门的两位老人闹起别扭,折腾3年、吵架上百次,最终在“兰花热线工作室”的调解下重归于好。

  “法院管不着,村居管不了,部门管不好。”这是大量矛盾纠纷的共同特征。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大多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够不上走法律程序的立案标准,但不解决又让人闹心。清官难断家务事,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考验着调解员的政策法律水平、情感沟通能力,还有至关重要的细心、耐心。

  “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本着这样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进调解工作,广大调解员不断奔波在群众之间。正如他们所言,群众工作的重点在基层,活力源泉在基层,矛盾化解最终也要靠基层。

  “用全社会的力量去解决家长里短的小事,是不是小题大做?”面对疑问,浙江省绍兴市司法局局长周骄德表示,群众利益无小事,小矛盾也可能引发大冲突,小纠纷也可能引爆“火药桶”,调解就是把党的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家门口的最佳范例。

  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和谐最好。面对的是最基层的百姓,处理的是最琐碎的纠纷,实现的却是最基本的和谐稳定。如今,一大批热心调解工作、人民群众信任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活跃在调解第一线,一大批以个人名义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在全国挂牌。

  调解为什么受群众欢迎?曾因交通事故接受过调解的山东东营市市民李佳的话很有代表性,“调解不伤和气,不用掏钱,解决问题比较快。”

  机制创新才能增活力

  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态度固然重要,但机制创新更为重要、更为有效。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各自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快速增长,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各地结合实际推陈出新,不断探索调解工作机制,建立“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前不久,江苏省南通市和平桥派出所的周警官和“公调对接”调处工作站的老杨松了口气。原房东李先生、现房东黄女士及承租方吴先生因为购房余款的问题发生冲突,好不容易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因为银行贷款发放问题以及房屋门锁更换等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启动公调对接机制后,借助公安、司法、居委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很快说服当事三方达成谅解协议,一次调解成功,调解人省心,当事人省事。

  从单一调解制度到“大调解”机制,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在第一现场、解决在萌芽状态。据统计,全国每年仅通过人民调解的案子就超过50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机制创新,带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性、常态化、低成本化,在政府和社会之间筑起一道“缓冲带”,筑起了一个“安全阀”。

  大调解也需专业化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变化,调解也需要不断创新。采访中发现,在一些老旧小区,调解往往都进行得比较顺利,而在一些新小区,调解的作用就不那么明显了。原因何在?

  因为老小区里,熟人多、老人多、关心小区事务的人也多,人们大多有着较深的邻里感情,有威望的人很容易成为人们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中间人。而在新小区里,往往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要找出一个双方都信服的调解人并非易事。

  向专业化、行业化、职业化的方向转变,成为近年来调解最大的变化,也给群众工作的专业化带来启示。

  “以前我们调解民间纠纷,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往往还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从2006年开始,山西省将人民调解第三方独立机制引入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山西9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得到妥善处理,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患方满意率达到了98%。

  基于专业调解的强大威力,2011年,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推进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如今,不仅是医疗纠纷,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矛盾多发领域,也越来越多地看到专业性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忙碌的身影。统计表明,截至2012年底,专业性及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数量比2007年增加了115%。(记者杜飞进 温红彦 黄庆畅 徐隽)

责任编辑:张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