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劫、寻衅滋事案
发表时间:2015-09-25   来源:中国文明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7岁,汉族,农民。

  2011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在他人(已判刑)纠集下,在北京市某区某公司工地,持砍刀等物品对该公司员工马某、吕某等人进行追打,抢走石料125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11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某市某镇商业街“小小吃点”饭店内,酒后无故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余林头部时将余林右前臂划伤,经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为轻伤。

  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张某揭发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在提讯时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成长于一个特殊的家庭,其母是被拐卖到河北并在其出生后已返回原籍再次成家,对张某毫无感情。张某的父亲有严重的哮喘及小儿麻痹后遗症,难以到庭参加诉讼。为更好的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为张某委托了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在与张某交谈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给予张某父母般的关心、关爱,另一方面从守法、诚信、文明、友善等方面对张某进行教育,使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张某表示从出生后从来没有感受过如此亲情的温暖,也从来没有人如此悉心教导自己。今后一定要学好本领,做一个知法、守法、自强、自立的有用青年。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法院与合适成年人先后两次到张某老家实地了解张某的判后帮教条件,并积极敦促张某的亲属为张某改造及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最终,法院对张某判处了缓刑。案件宣判后,为了更好地对张某进行回访帮教,法官与合适成年人在张某十八岁生日那天再次前往张某老家,对张某进行回访,并为其举行成人礼。面对法官与合适成年人为其精心准备的成人仪式纪念卡、生日贺卡和励志书籍,张某面对国旗高声宣誓,要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目前,张某从事货运工作,对未来生活充满了信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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