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收款后恶意出租 被判拒执罪
发表时间:2015-11-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祝某将房屋转让给赵某,祝某随后用赵某交纳首付款偿还了该房产抵押贷款,但并没有如约为赵某办理过户手续,并对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判决拒绝履行,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月12日,购房者赵某与祝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祝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3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随后,赵某如期交纳了111.8万元的首付款。祝某收到首付款后,用这笔款项偿还了该房产的抵押贷款。然而,祝某此后并没有如约配合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声称赵某超期支付首付款违约在先。更让赵某大跌眼镜的是,祝某随后竟将本应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了王某,且租期高达十九年零六个月。眼看着自己钱房两空,赵某将祝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搬离房屋。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赵某已将房屋首付款交付祝某,祝某用这笔款项偿还了之前的房屋贷款,说明祝某对赵某购买房屋及支付款项行为的认可。据此,法院判令祝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协助赵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赵某使用。

  祝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因祝某拒绝搬离房屋,赵某向上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祝某仍拒绝搬离房屋,房屋还住着“租客”王某和一个孩子。

  在执行期间,法院向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房屋进行强制过户,但祝某仍以种种无理借口不予搬离,如“王某系前房东”“孩子不是我的是王某的”“我没向王某付清房款故签订了20年租赁合同”等。

  为此,执行法官进行了大量而细致的调查工作,分别前往杭州市房管局、上城区婚姻登记处、南星派出所、南星街道计生办、浙江省妇保等处,在法院逐一对祝某陈述事项进行核实的同时,祝某的谎言也逐一被揭穿。

  经查明,祝某故意隐瞒同居者王某和与王某所生孩子的身份,并与王某进行恶意串通,以所谓“租期为十九年零六个月”的租赁合同为由,拒不搬离涉案房屋,公然抗拒法院的执行。

  2014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14日,因祝某长时间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上城法院依法决定对祝某采取司法拘留,执行法官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归案后,祝某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未搬离房屋。

  2015年5月21日上城法院以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祝某未上诉,案件生效。

  近年来房屋居住者因各种原因拒绝向房东腾房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一部分人在法院判决腾房后仍拒不执行,而房屋腾退历来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对此,法官表示,恶意拒绝搬离涉案房屋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刑事制裁范围,通过司法干预保障房屋产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杭州市上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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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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