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㈠ 简要案情
被告人龚鑫自2013年3月以来,多次从长沙连庆伦处以每件65元(重约25kg)的价格购进用工业盐灌装的“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后按每件80元的价格转卖给聂淑军,共计20余吨,涉案金额7万余元。聂淑军再加价在益阳市赫山区、桃江等地销售。经检验,聂淑军租用仓库内的盐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标准,此批盐不合格。
㈡ 裁判结果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龚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碘缺乏病等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龚鑫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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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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