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近日,河北盐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郑某某与马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积极促成申请人参与被执行人公司经营,以经营收益履行还款义务的方式执行结案。当事人由昔日对薄公堂的原被告,变成同舟共济的商业合作伙伴,继续合作经营,规避了经营风险,从中得到长期收益。
2014年7月20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郑某某借款31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郑某某诉至盐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于2015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法院随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15)盐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由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郑某某于2015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因过度盲目投资股票等原因,导致公司亏损严重,造成公司资金紧张,无力经营。公司银行账户已无存款,公司的车辆及房屋均已在银行或他人处抵押贷款。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客户,中国移动、中石化、百度网、腾讯网、华夏银行、尼康、贝因美等中外大型企业均与被执行人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如有资金扶持,仍然具有经营效益,每年大概有500--800万元的利润。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在法院的调解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过协商,达成合作经营协议:由被执行人提供上述企业的用货信息,申请执行人注资入股,派员参与经营,回收货款打到法院指定的被执行人账户,由法院对该账户实施冻结,待一定数额的货款到账后留足购货资金余款划拨给申请人偿还债务。至2015年9月30日,通过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债务,本案执结。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未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旦账户被冻结,查封拍卖公司财产,并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声誉和信誉将受到损害,公司很可能面临倒闭。考虑被执行方具有很好的业务合作伙伴和稳定的客户,经营前景很好,执行法官认为竭水捉鱼不如放水养鱼,于是积极促成申请人参与被执行人公司经营,以经营收益履行还款义务的方式执行结案。现在双方当事人由昔日对薄公堂的原被告,变成同舟共济的商业合作伙伴,双方均同意以后继续合作经营。申请执行人的注资参股经营,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资金保障,规避了经营风险,申请人从中得到长期收益。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也从频临倒闭的企业变成了效益丰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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