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房屋赠与女儿后又反悔 女儿能否要回房屋装修款
发表时间:2015-11-06   来源: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都说女儿是娘的小棉妖,可谁料想年近八旬与女儿对簿公堂。79岁老人李某,想将自己的50平方米房产转赠给女儿小玲,希望让其照顾自己的晚年,但李某害怕一旦将房屋过户给小玲后,小玲就不再管她,就暂时未将房屋更名。但其女儿小玲因此认为母亲在“忽悠”自己,一怒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自己对母亲原赠与的房屋装修款10万余元。

  79岁的李某与丈夫原有一处平房,在丈夫去世后回迁成二栋约50平方米的房屋,李某平时自己独自在一套房屋内生活。李某有一儿一女,儿子经济条件不好,平时很少来看望老人。小玲家与李某家相邻,小玲经常到李某家来照顾母亲的起居。2011年初,家族会议商量老人的养老问题,李某觉得自己年龄大了,也住不了二套房子,就与儿女达成协议,将其中的一套房屋赠与小玲,由小玲来照顾自己善终。再由小玲给哥哥20万元,作为房屋的分割款。对此,儿女都无异议。李某觉得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了归属,自己分配的财产,子女也都得到了份额,觉得很高兴,但事情并没有她想得那么顺利。

  2012年,回迁房屋需回办理房产证,但拆迁办只给李某办理房屋证,故小玲到公证处要求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回迁后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某名下。小玲支付办理房产证需要支付的费用后,又对母亲赠与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房屋出租后,小玲便与母亲商议将此房屋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某思来想去,怕把名字过户后,女儿得到了房子就不再对自己进赡养义务,故告诉小玲,自己暂时不想过户了,并想将房屋收回。小玲得知后,才回忆起当初与母亲、哥哥所达成的都是口头协议,但自己已将20万元中的部份给付哥哥,她感觉自己被母亲和哥哥所欺骗,一怒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母亲返还房屋装修款10余万元。

  在庭审中,张某辩称,小玲对此房屋的装修自己并不知晓,装修是小玲的自愿行为,是赠与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玲的父亲去世后,此房屋在分割前由张某、小玲哥哥、小玲共同共有。小玲在其父亲遗产共同共有期间,放弃继承前,小玲对有其继承份额的房屋支付增加面积款等相关费用及装修的行为不构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

  小玲为张某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支付了装修费用,故小玲请求张某返还装修费的主张,对于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返还小玲装修费9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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