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发现妻子瞒着自己将房屋产权转给了丈母娘,并且通过同一银行帐户转帐取现虚构出付款的假象。为此杨先生将妻子、丈母娘及继子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该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目前,该案已生效。
杨先生与周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周女士系再婚,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着一家塑胶公司。2004年,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两人的共同收益予以支付。2010年,杨先生发现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周女士及其与前夫的儿子名下。杨先生认为,妻子未与自己商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继子,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产权。
当杨先生为与妻子、继子打官司而收集资料时,却发现了更意想不到的情况:妻子又隐瞒自己将属于其的产权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变更到了丈母娘戴阿婆名下,而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价。
对此杨先生认为丈母娘明知房屋是杨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人当时感情恶化并已分居的情况,还要与妻子签订合同,低价获得产权,已构成非善意取得;而且丈母娘根本无能力支付房款,是妻子以丈母娘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频繁转帐、取款,制造出付款的假象,该笔交易实质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妻子与丈母娘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权恢复至妻子与继子共有的原始状态。
法庭上,周女士辩称,自从2003年与杨先生生育一女儿后,小孩每月开销巨大,自己身体也不好,需要大量费用来维持药量,公司又出现亏损,一系列状况使得家里经济困难。出于无奈,只得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售与母亲,而在这之前是与杨先生协商达成一致的,并且交易价格经过房产交易中心有关评估公司的评估,符合市场价,因此交易完全正常。
戴阿婆则称,杨先生夫妻与自己商谈转让产权时,自己曾明确表示待自己与丈夫过世后,产权仍归杨先生夫妻所有,自己也愿意出具书面承诺,因此该买卖对杨先生的利益并无任何损害。同时戴阿婆、周女士及周女士的儿子均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则杨先生与周女士应共同偿还戴阿婆180万元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夫妻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戴阿婆明知两人夫妻关系恶化,仍不征得杨先生同意,以低价签订合同来取得产权,并非善意购房人;三人用同一银行账户转账与取现,虚构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杨先生的合法利益。据此判决确认周女士及儿子与戴阿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该房屋产权原状,对于三人要求杨先生与周女士共同偿还戴阿婆180万元购房款的要求则予以驳回。(吴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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