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经法院裁判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仍拒不履行义务,故意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不仅违法还构成犯罪。近日,河南省温县黄庄镇的职某在法院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两年前,被执行人职某与范某因经济纠纷被范某起诉至法院。河南省温县法院在受理后,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4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人职某于2013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范某1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职某未履行,范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2013年9月19日该院向职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5月6日该院向职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在之后的一年中,职某虽被行政拘留3次,但仍不履行义务,且其在该院执行过程中不按该院通知申报财产,在未告知法院出让财产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0日将其所有的温县林肇某加油站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薛某所有。随后,职某因涉嫌拒执犯罪被逮捕,并被移交该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在审理期间,职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归还范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万元,案件得以执结。
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职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已将案件执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职某在面对法院多次执行,甚至3次拘留的情况下,仍采取消极不作为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置之不理,特别在其私自变卖财产后,仍未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得不到执行,不仅难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当初被执行人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怎会走到如今既要还债,还要身陷囹圄的被动境地。(河南温县法院 张世伟 刘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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