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禁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013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分局建立了联动机制,如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在其进入安检通道后,准备登机前,由机场公安民警暂时控制被执行人,并通知人民法院派员前往机场将被执行人带回。
在接到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飞机的通知后,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刘璠同志组织执行员对限高解释与联动通知进行了集中学习,要求对符合“限高”条件的案件,一律采取“限高”措施。副庭长袁伟带领执行法官们认真梳理案件,将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列表,对首批十个案件采取了“限高”,上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6日中午12点,执行法官王心刚同志接到桃仙机场派出所的电话,被执行人沈阳某专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机场派出所民警控制。刘璠同志立即安排袁伟同志带队,率领二名法警,协助案件承办法官前往机场将杨某带回。在回程的路上,杨某坐在警车的后排,执行人员坐在杨某的两侧,时刻用记录仪记录杨某的言行,杨某心里非常忐忑,一边擦汗,一边请求抽一支烟,为了缓解紧张的情绪,执行员同意杨某吸烟。到院后,执行人员就案件执行情况询问杨某,杨某表示其是商务人士,没有想到法院执行力度这么大,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行动,因为其需要经常乘坐飞机出差,如果被“限高”,一方面耽误洽谈生意,一方面如果与生意伙伴同行被拦下,则会严重降低其信誉度,所以其一次性拿出15万元,偿还债务,恳请法院解除“限高”措施,首战告捷。
“限高”措施初见成效后,喜报频传。2015年7月26日,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桃仙机场被拦获,带回法院后给付申请人本金8万元,余款8万元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
2015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庞某在桃仙机场被拦获,因庞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依法拘留15天。
2015年10月15日,某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在桃仙机场被拦获,带回法院后,给付申请人5万元。
2015年11月9日,某地产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桃仙机场被拦获,带回法院后,与26位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二庭的执行法官们时刻都处于备勤状态,随时需要,随时出发,互相协作,互相配合。执行二庭在2015年的半年时间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从桃仙机场带回被执行人五人,既拓展了新的执行手段,又增强了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刘璠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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