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的肖某,经过一番拼搏,工作稳定,收入颇丰,该考虑买房结婚的事了,经多方比较,肖某和女朋友同时看中焦作城区的一套商品住宅,便与焦作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足额缴纳了房款,但房产公司在履行合同时迟延交房,肖某认为,房产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2015年11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需支付肖某因未及时交房的违约金28973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肖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应于2014年8月30日将房屋交付肖某,如逾期交房按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肖某依约交付了房款,可房产公司直到2015年7月1日才将房屋交给肖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在肖某交房产公司房款后,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8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肖某,但房产公司直至2015年7月1日才将房屋交付给肖某,房产公司明显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一、本案中房产商明显违约。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大家签合同时最在意房屋结构、面积、房价、配套等,往往忽视交房日期,而房产商往往受资金影响,迟延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候大多都是房产商出面解释,形成诉讼的比例较少。本案中,肖某之所以提起诉讼,主要是耽误了婚期,影响了入住,法院判定房产商违约并支付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对不诚信经营的一种惩罚。
二、法官提醒。这个案子是万千购房者与地产商无数纠纷的冰山一角 。在此提醒大家,购房时要多方了解房产商的资质、信用、实力等,以防资金供应短路、管理不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维权无门。其次签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了解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措施等。(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 徐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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