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拖欠工资 “赖账”工头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5-12-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黑河市包工头邱某,在承揽的工程结算并获得工程款后,拒不支付杜某等18名工人近13万元工资,导致工人无钱返乡而滞留黑河。日前,邱某被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其拖欠的工资也被依法收缴,全部返还给18名工人。

  2013年,被告人邱某在哈尔滨某集团公司承包了两处脚手架搭拆工程,后邱某从四川乡下招募了杜某等32人为其承包的两处工程施工。后邱某在发包公司共领取工程款91万余元,在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尚欠杜某等18名工人工资近13万元。后邱某又到哈尔滨市的发包公司借支5万元,离开哈尔滨后,杳无音信。杜某等人因拿不到工资款而无法返乡,2014年3月,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查责令改正决定书。黑河市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邱某回黑河投案,邱某表示同意并在次日抵达哈尔滨市。后邱某在哈尔滨市某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在领取91万余元工程款后,虽然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但尚欠杜某等18名工人工资款13万元,在其尚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其拒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工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邱某拖欠的工资已被法院依法追缴,全部返还给杜某等18名工人。至此,工人们得以踏上返乡的路途。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直以来,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报酬的事件屡见不鲜。不少人认为,欠薪究其本质是一种欠债行为,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没有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但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了刑事罪名。法院对该案的依法判决,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在社会上倡导了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的良好价值观。(范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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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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