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伪造证件 非法出售租赁车辆
发表时间:2015-12-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刘某某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将租赁来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以10万元转让给郑某某。日前,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6月26日,刘某某与其战友马某一起到宁夏问鼎源商贸有限公司,由刘某某作担保,以马某名义向该公司租赁车牌号为宁AJJ727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该车一直由刘某某使用。2014年4月24日,刘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郑某某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将该车以10万元钱转卖给郑某某。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到“二手车”、“二手房”等“二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在现实的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被告人手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便获取了车辆购买人的信任,并将一笔数额不小的货款交付给了被告人,可见“二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诸多应当履行的环节被忽视和可能隐藏的不法因素的普遍存在。因此,对于“二手车”、“二手房”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知识、犯罪手段、风险规范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必不可少。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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