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健康权、身体权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共同侵权人连带支付赔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原告理某与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是周口市川汇区某办事处下口行政村儿童。其中原告理某父母双亡系孤儿,自幼随其祖母刘某生活。被告理大某系王某夫妇之子。被告理小某系被告理某某、党某夫妇之子。被告朱某系被告朱某某、刘某夫妇之子。2013年12月9日下午放学后,原告理某与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在一起嬉玩,并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将原告理某左眼炸伤。原告受伤后于2013年12月10日到周口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1699.20元;2013年12月14日,原告转院到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3170.45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转院到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17955.36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原告理某因炮致左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理某与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在放学后,一起嬉玩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并造成原告左眼受伤,事实清楚。本案中被告均无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也无确凿证据证明本案损害结果系其他行为人之一或一部分为实际加害人,因此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就本案共同危险行为,对原告理某左眼受伤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各位监护人,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理某对自己受伤的结果亦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原告理某应承担己方损失25%的责任。本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查明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只有家教有方、家风良好,才能培养好孩子的品德修养。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因父母管教不严,致使孩子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只有用父母的爱心、慈心率先垂范,才能培养孩子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使命感。因此,我们号召,每个家庭都培养优良家风与家教,从小树立起孩子的责任心,懂得传递爱意与正能量,就像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这也是杜绝孩子犯错的有效方法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冯海燕 薛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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