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络诈骗 莫让“微信”成“危信”
发表时间:2016-01-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微信”加好友,骗取“好友”财物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韩某因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经查,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元月通过微信方式将受害人马某、马某某加为好友,在随后的微信聊天中,韩某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经过多次聊天,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之后,韩某原形毕露,先后六次以“借”的名义骗取受害人马某、马某某现金205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总价值达22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由其挥霍。归案后被告人韩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为自己行骗的行为追悔莫及。

  【典型意义】

  如今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广大网友在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交友时,应提高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勿轻信网络好友,勿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网站,莫让微信成“危信”。 (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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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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