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成年后不养老 解除收养仍需付生活费
近日,重庆市彭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甘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甘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甘某乙按月向原告甘某甲、张某某支付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
原告甘某甲与原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1981年7月中旬,被告甘某乙的生母将被告甘某乙送至原告甘某甲家由甘某甲夫妇收养。此后,被告甘某乙与原告甘某甲、张某某便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并将甘某乙抚养成年。2000年起被告甘某乙开始外出务工,起初偶尔打电话联系,从2007年开始,原、被告之间失去联系,被告甘某乙一直在外未归。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告甘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甘某乙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被告甘某乙长期在外务工,原告甘某甲、张某某一直在家独自生活,被告甘某乙未在二原告身边进行照顾、关怀,原、被告长期未生活在一起,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起诉的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甘某甲、张某某夫妇收养甘某乙后将其抚养成年,现二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缺乏劳动能力也缺乏生活来源,被告甘某乙理应向二原告支付生活费,遂作出如上判决。 (罗建华 重庆彭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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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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