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心切莫慌张 当心骗子眼擦亮
发表时间:2016-02-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李奇以招工为由,骗取多人钱款。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奇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五十元,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李奇于2015年3月8日至3月10日间,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以招工办饭卡、交伙食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50元、李某人民币650元、李某某人民币650元、牛某人民币650元、左某人民币650元、王某人民币650元、唐某人民币650元、陶某人民币650元、周某人民币650元,共计人民币5650元。对案件事实,被告人李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搜查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奇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奇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五十元,发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招工诈骗是犯罪分子冒充招工人员发布招聘信息,向应聘者骗取各种名目的入职费用。犯罪分子主要通过网络发布、短信群发、闹市区张贴广告、非法中介介绍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以收取伙食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等名目的入职费用从而骗取受害者钱财。招工诈骗类刑事案件一般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以团伙作案、多次作案为主,社会危害较大。二是被害人以外来务工人员、毕业生为主。被害人求职心态较为急切、社会经验欠缺,面对招工信息时不审查辨认信息真伪,盲目应聘。三是这类案件在春节长假、毕业季等求职高峰期较为多发。

  招工求职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求职者应加强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招聘中介、认真核实审查相关招聘信息,避免自身钱财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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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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