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出售过期甚至假冒伪劣食品,应依法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商品。目前,新野县法院调解一起食品安全纠纷,商家因出售过期食用油数倍赔偿消费者。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杜某在新野县某超市花费496元购买了8桶食用油,回家后发现食用油已经超过保质期。双方对赔偿协商不成后,杜某于11月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十倍的购物款。庭审中超市答辩称出售的食用油都是合格产品,不应进行赔偿。杜某则出示了购物发票、购物过程录像视频等证据,用于证实购物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超市出售给杜某的食用油均已超过保质期三个月。结合本案,超市明知食用油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然上架销售,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人身健康,依法应当按照价款十倍赔偿,经过调解,杜某放弃部分权利,最终双方达成超市赔偿杜某4500元的协议。
(三)法官说法
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其变化之一就是建立了更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