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奔跑撞伤同学 法院判决学生学校均承担责任
王某下课后迫不及待冲向食堂去吃饭,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九级伤残,李某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王某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是韶关市某学校七年级不同班的学生。2013年4月28日11时50分许,王某下课后快速跑下楼欲前往饭堂吃饭,在教学楼中间平台与综合楼广场相连的台阶上,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从台阶上摔至广场平地上,头部着地而出现昏迷。之后,李某先后住院治疗155天。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与本次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构成九级伤残。
广东韶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因王某碰撞致李某受到损害,其行为客观上具有一定过错。相比之下,李某纵有过失,其所违反的系属非真正法律义务。即两者在本次事故中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也并不一致。据此,该院认定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在发现学生有下课奔跑“冲饭堂”现象后,未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确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在原告受伤后,校医亦不在岗,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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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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