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火锅店不善,甘谷县一店主王磊磊关停店面后断绝与员工之间的联系,还逃匿兰州,企图拒绝支付九名员工工资。目前,被告人王磊磊因犯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磊磊自2014年10月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某社区办公楼筹备经营火锅店,期间聘请赵某、安某芳、安某巧、魏某红等九人为店内员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磊磊违反约定,没有按月按期向员工支付工资。2015年2月,该火锅店因经营不善关闭,王磊磊继续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甘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甘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布限期改正及支付公告,被告人王磊磊仍未支付员工工资,并关停电话、断绝联系,后逃匿兰州。2015年4月8日,兰州铁路警察将其抓获。经核实,被告人王磊磊共计拒付员工工资32296元,以上工资已在侦查阶段由被告人王磊磊家属支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磊磊在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限期支付员工工资公告后,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义务予以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磊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支付了所有员工工资,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三)法官说法
传统观点认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是为劳动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拖欠薪酬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上升为刑事犯罪的程度,故多年来恶意欠薪问题一直通过民事及行政手段行进解决。直至《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2011 年4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罪的名称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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