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酒后驾车
发表时间:2016-08-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春节将至,节前聚餐应酬增多,司机朋友们切莫因碍于情面,心存侥幸,而酒后驾车,触碰法律“高压线”,否则可能无法回家过年。近日,青海省互助县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公开宣判的方式,审结“醉驾”犯罪6案,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6名被告人拘役不等的刑罚。目前,上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驾驶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靳某某、蒲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了达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该院依法审慎适用非监禁,对被告人张某某、靳某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蒲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在审理酒驾案中,该院严格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以实刑,收监执行刑罚,让“醉驾”的危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入脑入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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