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施行《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依托广西现有的妇女儿童维权岗平台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并在南宁、柳州、防城港、贵港、百色、崇左六市确立十个基层法院作为广西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根据家事案件特点,结合自身条件,设立家事案件的家事调查官、法官助理、调解法官、心理咨询(辅导)专家等审理家事案件专职人员。建立调解室、探视室、心理咨询(辅导)室等审判场所,邀请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妇联干部等到法院共同开展心理咨询、调解工作。条件许可的还可以建设保障儿童权益的探视中心。
《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家事法官与人民调解、妇联等群团组织紧密合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及调查、答疑、调处、审理、家访一体化新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进行科学管理、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公布主审法官办公电话,方便调解和诉讼。
《指导意见》规定,家事法官主要审理婚姻、继承、收养、监护等家事纠纷案件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涉及到家庭成员民事关系确定或调整的特别程序案件。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变更、调整,适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相关问题,并注重收集典型案例,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以案释法。
《指导意见》要求,家事审判改革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承担本辖区法院改革指导、情况汇总、经验总结等职责。家事审判改革应该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统筹进行。要注重打造典型、加强宣传,可以邀请妇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我区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来,共同促进广西现代家事审判制度的建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表示,设立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机构,提升家事案件主审法官专业化水平,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果,而且有助于人民法院关注家事案件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更加彰显人文关怀。自治区高院将根据各级法院特别是试点法院改革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指导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不断转变家事审判理念,认真研究和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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