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记·十年)五彩斑斓的时代画卷
发表时间:2012-10-22   来源:人民日报

  “三个规划”

  落后村寨变希望之乡

  “三个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事业的专项规划。“三个规划”的实施,贯穿“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产生了显著成效。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是专门为促进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民族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规划。截至2010年底,2005年制定的规划目标基本实现,一些昔日封闭落后的村寨,面貌焕然一新,变成了蒸蒸日上的希望之乡。2012年新一轮规划批准实施,进一步扩大了规划范围和扶持标准。

  少数民族事业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发展规划,纳入国家整体规划之中。规划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为切入点。“十一五”设定了6项指标,提出11项任务和11项工程。“十二五”规划又明确了生产生活、教育科技等八个薄弱环节为重点,提出23项重点工程。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旨在解决边境地区发展和边民生产生活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较大提高,使大多数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达到所在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以上水平。

  “三个不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2005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三个不容”的重大论断,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场、态度和决心。

  10年来,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坚实保障。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成为自治法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为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了30余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此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也加大法制建设力度。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已制定自治条例130多个、单行条例420多个、地方性法规70多件,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

  10年来,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指导力度不断加大,民族区域自治的物质基础进一步夯实。国家以民族自治地方举办逢十周年庆典为契机,在全社会营造了维护民族团结、支持民族地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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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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