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专章阐述了法治中国建设,这表明党中央对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清醒认识和坚定决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绘制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法治中国建设不仅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关系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愿景的实现。 2000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了社会的普遍遵守,而已经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得最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治之法是良法,而不是恶法;二是全社会守法。如何让全社会守法?重要的是让法治成为民族的精神信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法律,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法治中国不是少数精英设计的“空中楼阁”,而是接地气,连国情、通民心的治国大厦,它有赖于每个国民的添砖加瓦,它必须深深扎根于亿万民众的心中。如果法律制度只需简单地移植他国的“成品”,那么它不可能“生根开花”,即便移植的法律制度很先进,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没有跟进,守法没有成为一种习惯和自觉,没有成为一种文化,那它也只能起到一个“花瓶”的作用。正如美国社会学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讲过:“一个国家可以从国外引进作为现代化最显著标志的科学技术,移植先进国家卓有成效的工业管理方法、政府机构形式、教育制度以及全部课程内容。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化制度的人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法律拒绝成为花瓶、摆设。从一定意义上讲,“花瓶”还有美观价值,至少可供人们观赏,法律要是成了“花瓶”,连美观的价值都没有。徒具空文的法律不是零价值,而是负价值。制定一部法律经过几年或十几年时间就可以了,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却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判断一个国家法律的文明程度不在于它制定了多少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付诸实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军队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管来了红军的未来,管来了共产党的执政权,管来了新中国的成立。所以,不能让法律制度成为花瓶,成为花瓶的法律制度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法律不是“面子”,而是“里子”,“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有法必依”才是关键的一步。 要建成法治社会,重要的是让官员和民众对法治形成信仰。许多时候,官员不依法办事的背后,是一种精巧的考量。遇到问题,合乎其意的讲法律,不合其意的则将法律抛之脑后,“利己主义”“机会主义”等思想使得一些官员抱着宁愿不干事、唯求不出事的心态,搞明哲保身、“爱惜羽毛”那一套,对待法治没有原则,更谈不上信仰。长此以往人民也会失去耐心,导致人人不信法、不守法、不讲法,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也就无从谈起。“法律没有信仰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提高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以及法治思维方式正是建成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诚如《决定》所言:“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也充分揭示了法治观念的价值所在。 如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让法治精神成为民族精神?让法治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决定》规定了有效路径: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须注意的是,《决定》还进一步硬性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无论是规定把法治教育列入培训内容也好,还是把法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内容也好,都是硬措施、硬指标,更为重要的是有了对官员法治GDP的考量,有了这个考量指标,“牟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就会失去市场;有了这个考量指标,官员就不得不提高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法治建设就可能会像经济建设一样取得“时空压缩”的成效。(吴传毅 湖南省委党校教育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