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重要讲话解读系列十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于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也有着非常全面的阐述以及十分精准的要求。但是在我们现实的工作语境中,仍然存在着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种种认识误区,这往往给高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有的甚至阻碍了高校科学、和谐、平稳、有序地发展。特别是在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向着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迈进的当下,抓好高校顶层设计,以系统思维来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刻不容缓。 一、走出三种认识误区 1.误区一:校长是法人。出了问题,校长的责任。 在接触到的一些高校同仁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校长是法人,校长说要这样办,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校长是法人,但同时也必须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并且对校长的责任范围以及议事决策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以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地将所谓的拍板“一股脑”推在校长的身上,更不能因此夸大校长的权力范围。试想,如果这样的思想误区,恰恰遇上一个喜欢独断专行、任性而为的校长,那么学校的章程、规定岂不就成为了“一言堂”?如果说部门在办事的时候,是如此体现“校长意志”,又怎能了得?出了问题,板子固然该打谁打谁,可是被损害的学校利益、师生利益,又岂是问责就能挽回的呢? 2.误区二:开了“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就是“组织决议”。 为什么在此对校党委常委会做了引号处理?那是因为此处所说的“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不论从内容还是到形式,有可能都与《实施意见》中的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要求大相径庭。《实施意见》中所说的议事决策规则,是全面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保证。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该怎么开?什么内容该上会,如何上会,如何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集中商议、民主决策?如果对于这些要素,我们只有形式上的满足,而没有实质上的到位,那么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这些本该坚持党委正确领导,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民主议事决策的工作单元就成了“形同虚设”的“走过场”,甚至反倒可能成为个别高校领导意图“个人意见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华服”。更令人深思的是,一些高校领导层中发出“委屈”和“抱怨”之意,听着似是站在了师生立场的“吐槽”,但是面对这样的“声音”,师生们难道就该宽容地接受这些校领导的“无能为力”吗? 3.误区三: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是放权给校长。 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为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的主动性、创新性做着积极的尝试。伴随着这样“利好”的改革声音,我们又会听到诸如“这样一来,校长权力更大了”等反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在“三严三实”的大背景下,我们理应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正确使用充满信心。不论怎么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我们都应始终遵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建设目标,将其放在党委领导下的框架中加以认识和谋划,遵循高校的大学章程来办事。简而言之,这“权”是放给高校,但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放权给校长个体。 二、以系统思维保驾护航 1. 从认识上,强化共同体意识。 正确认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化共同体意识。高校是一个共同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校党政工作班子的共同体。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调的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提出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建设任务,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党政工作班子形成真正的合力,不是“两张皮”的貌合神离,更不能抱着旁观者看戏的心态。第二,是校党政工作班子与基层工作班子的共同体。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看似主体是党委和校长的工作关系,但事实上,要贯彻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将认识高度统一起来,即“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落实负责。第三,是校党政工作班子、基层工作班子与师生的共同体。师生是高校的主体,校党政工作班子、基层工作班子都应将为了师生的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去除“官本位”思想,真正树立起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归根结底,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调的是校长为学校负责,为师生负责。 2. 从源头上,有效搭建工作班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那么作为以人才培养和教书育人为天职的高校来说,拥有一支思想过硬、工作有力、受师生敬重的校党政领导班子,至关重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得好不好,关键就在于校党政领导班子是否得力。首先,校党委书记是否能够准确“发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高校党委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作为校党委“排头兵”,同时也是学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校党委书记,更应强调政治上的“底气”。只有政治上“中气十足”,该抓该管的时候不含糊,才能带好党委这支工作队伍,才能为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把握好方向。其次,校长是否胜任?校长是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不二主体,那么校长是否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特别是在具体问题、事情上的分析调查以及判断决策时,是否能做到把自己摆到学校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重视校长的学术修为的同时,也更应考察与培养其治校处事的能力。最后,班子是否和谐?我们所说的和谐,并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虚假和气。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议事决策要求上来看,要做到真正有效决策,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不可或缺。我们需要的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勇于冲突、敢于争辩,能够从大局出发,实事求是,求同存异,为学校发展共同把好脉。那么,在强调副校级领导执行力的同时,更要着重考察是否有独立思考与分析判断的能力,是否能担当。“人云亦云”的“老好人”领导,要不得。 3. 从管理上,落实基层工作问责制。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落实得好,落实得有力,其强大的支撑离不开各基层工作班子的勤政与谏言。各单位、职能部门是落实章程、实施管理的主体,更是制定章程的主要参与方。对于规章、制度的把握,不应出现推诿、误读或扯皮。如果发现规章、制度等存在不适宜学校发展的问题,那么应及时提出,并充分调研、做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推进修订完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放开,对各单位、职能部门参与有效管理、建言献策、依法治校的能力更是严峻的考验。简单地以“校长说”作为工作指南,或者自以为一些“小事”上的懒政、附和,都有可能在师生中造成“学校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影响。如果将“校长说”作为“尚方宝剑”来违规行事,侵害到广大师生的正当权益,那更是高等教育法所不容。因此,要将基层工作班子问责制的抓落实,纳入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系统中,做实追查、共同问责。 4. 从监督上,畅通多元渠道。众所周知,监督至关重要,但是如何有效监督,更是重中之重。将监督写入文本,只是起到震慑作用的第一步,但是要让监督从文本走入实践,却是落实好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键一步。上级职能部门的定期巡视、师生信箱、第三方监督等都是渠道,但这些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监督。而高校是培养人的地方,如果因为一个不理智的政策的实施,而影响到一代或者几代师生的发展,那仅靠事后监督问责,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贯彻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为了让高校的管理充满活力又不失秩序,所以监督应强化事前、事中监督,那么抓高校信息公开化,开师生听证会等将进一步从广度和频度上推进渠道的畅通。(南京工业大学 陶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