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根”和“魂”落到实处
发表时间:2016-11-25   来源:《红旗文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这为新形势下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能否把强“根”固“魂”落到实处,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方向和命运。

  党的领导核心定位体现了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的独特优势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不变灵魂,也是中国国有经济立于不败的成功之源和最大优势。2015年6月,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十三次会议提出“两个同步”(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四个对接”(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部署,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2016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建设问题作了重要讲话,进一步指出了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和具体要求。

  一是根本性质定位。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当然,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包括私企在内的一切经济成分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但是,党从外部领导企业与企业内部坚持党的领导是有区别的。所以,“根”“魂”和“独特优势”的定位,实质上是给国企定性,为国企改革保持国有性质、不走私有化道路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证。

  二是工作目的定位。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国企成为“一个依靠力量、五个重要力量”的目的要求。其中,“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的政治命运和经济命运系于国企,国企责任如天、无可替代!而“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全面深化改革、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壮大国力和改善民生、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这五个方面的“重要力量”,则是“依靠力量”的具体展开,反映了新形势下国企的重大战略使命要求。这说明我们党发展国企,是为了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新的斗争背景下,领导人民完成新的伟大历史跨越,实现强国富民战略目标,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核心作用定位。提法上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不仅仅讲“政治核心”,而且明确首先是“领导核心”,这就为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作为领导核心的地位提供了依据。总的要求,是要纠正近些年来党组织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三个有利于”落到实处;坚持党组织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打造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坚持建强基层党组织不放松,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组织保证。

  四是制度特色定位。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理论前提则是两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五是领导职能定位。明确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为此,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六是组织基础定位。明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必须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提出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动态调整组织设置;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三会一课”要突出党性锻炼;让支部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等一系列要求。

  七是责任落实定位。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抓好国企党建,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国企党建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国企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好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

  关键在于“融入”和“内嵌”,既不能“两张皮”,也不能“一锅煮”

  从以往的教训看,一些国企改制后党组织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党组织名义上存在,实际上游离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或者是“两张皮”,把党的工作视为企业经营管理之外的事情,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制,党委没必要参与,只要就党建抓党建就行;或者是“一锅煮”,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身二任,董事会与党委会混为一体,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功能往往被董事会取代,“以长代党”成为常态,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把关变成个人说了算,即便召开党委会通过也成为“知悉”性的走过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实质性地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既不能“两张皮”互相脱节,又不能“一锅煮”互相取代。

  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是指党对国企的领导不是一顶“大帽”、一句“空话”,而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对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用人、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真正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是指在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能只有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西方公司制的机构,还必须建立使企业党组织成为核心领导主体,对其他治理主体实施领导职权。组织“内嵌”是作用“融入”的必要前提,作用“融入”是组织“内嵌”的必然归宿。

  为此,必须厘清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关系。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三会一总”(即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总经理)分工负责制。其中,党委作为公司法定的核心领导机构,由党的上级领导机构任命,承担“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总体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股权代表机构,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产生,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战略筹划和决策职责。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专门监督机构,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产生,承担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监督职责。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会)作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机构,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承担代表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的业务执行最高负责人,组织领导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职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与西方公司制最大的区别是,上有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本质上也是党的领导在企业实现的必然要求,因为群众路线是党领导工作的基本路线。

  正确处理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是避免“两张皮”和“一锅煮”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党委会与董事会是领导机构与被领导机构的关系,不是互不搭界的“两驾马车”;是公司领导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关系,不是职责雷同的重复设置。党组织在国企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特定内涵,即指对企业实施统一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非越俎代庖,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去包办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

  国企党委工作职责,最基本的应该有五条:一是管政治方向。分析企业发展形势,对企业改革、战略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进行指导和把关定向,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落实,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企业大的规划和决策方案,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不得提交董事会决策。二是管选人用人。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掌握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研究决定企业重要领导干部的选拔配备。三是管思想保证。加强对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教育引导,发挥党在企业思想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把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保证中心任务。四是管组织建设。抓好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五是管监督检查。党委(并指导纪委)对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重要事务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监督制度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腐败违纪行为。党委的这些职责,董事会无法替代也不能替代;相反,只有在党委领导约束下,才能保证董事会正确履行好生产经营战略筹划和决策的职责。

  重要的是解放思想、破除“西化迷信”,坚持“制度自信”、“走自己的路”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活力,是国企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人认为,强化了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就会削弱甚至取代董事会的职权,这不符合现代公司制的规则。但以往的国企改革不成功的教训,就是照搬西方公司制那一套,不讲中国特色,不讲社会主义原则。这些年暴露出的国企高管腐败、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食洋不化,特别是党委集体领导制度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所带来的后遗症。可见,从西方照搬的那套服从私人资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因为,西方公司制是为私人资本服务的,作为股权代表的董事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大股东代表的董事长成为可以临机决断和最终拍板的“总裁”;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和监事会“两权分立”,都是向董事会负责,为董事长“管家”和“看家”的。

  社会主义国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企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国企如何经营和发展,关乎全体人民的利益,关乎国家政权和经济基础的支柱和命门,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党管国企。无论是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董事会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必须置之于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履行企业生产经营的筹划和决策职责,并向党委负责,同时也向股东负责。企业的重要人事权,在西方公司制中由董事会掌握,而在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中由党委掌握,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说这是对董事会权力的削弱,那也是拨乱反正的必要制度安排。我们应该破除“西化迷信”,勇于坚持制度自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党的领导“融入”和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就是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过去一些企业这样做,说是为了避免“各唱各的调”,产生“内耗”,影响“效率”,可实际效果看,“两头兼顾”不易做好,“重业务轻党建”比较普遍,还难以防止“以长代党”,为腐败提供便利。在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不能超越党委的法定领导权,董事长不能“以长代党”,也不应再是可以个人拍板决定重大问题的“总裁”;党委书记也不能取而代之,搞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国企的党委领导制度,是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只是党委班子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书记是一班之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把“班长”当成“家长”。(宋方敏/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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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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