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专家在少年审判中发挥作用
发表时间: 2018-06-05来源: 中国青年报

  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特色少年司法制度。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的呈现,如何保障这项工作机制顺利有效运行,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当前少年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2年至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进行了相关试点工作,并开始探索建立特聘心理专家制度。

  来自山东高院的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山东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两增两减”的新特点。

  其中,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下降明显,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特征趋于减弱。而“两增”则表现为:未成年犯罪人数出现上升苗头,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

  山东高院统计显示,近年来,盗窃、抢劫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下降,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2011年该类案件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30%左右,而从2014年开始至今,均在40%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这些案件多因未成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情绪障碍或边缘性人格倾向,不能与他人友好交流、正确处理纠纷所致。”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介绍。

  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山东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谢萍对这样一则案例印象深刻:单县的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张某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母亲长年在外打工,姥姥对其十分溺爱。升入初中后,张某结识了社会不良少年,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由于没钱上网,张某先后3次在多家烟酒副食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5万余元。

  主审法官和心理专家随后对其进行心理测评,沙盘游戏暴露了这名少年的真实内心:张某所摆的沙盘,有城堡、花园、流水,人物只有一个,但是没有路。

  “心理专家分析认为,张某的内心严重缺乏关爱,在他的心中看不到通往明天的道路。”谢萍说,这被视为张某犯罪的心理问题根源。

  在山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山东心理学会理事长张文新教授看来,青少年犯罪是一系列复杂原因的结果,“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水平和人格未达到成熟状态,思维深刻性和辩证性较差,易冲动、有片面性,决定了其过失行为和犯罪与年龄特征有关;另一方面,研究表明,其过失行为和犯罪通常与心理问题有关”。

  “这为心理学家在少年审判中发挥专业作用、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提供了广阔平台。”张文新说。

  在具体的少年审判司法实践中,心理干预机制如何进行?干预成效究竟如何?

  烟台市一名未成年被告人蒋某幼时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平时,蒋某和父母沟通不多,但重哥们义气,从网上结交了一些朋友,最终因伙同他人抢劫而被判处刑罚。

  案件开庭前,法官和心理专家通过阅看社会调查报告,对蒋某及其家人进行心理访谈,做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蒋某的成长背景和性格特征,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思想压力。庭审中,心理专家和教育专家分别以“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观察员”身份参与庭审,了解蒋某犯罪原因和心理状态。庭审后,心理专家对蒋某进行了心理测评。

  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和心理专家对蒋某进行跟踪回访,制订了两期方案。

  前期方案包括:成立回访跟踪小组,定期与他进行面谈;定期为他做沙盘治疗;定期为他宣讲法律知识等。后期方案包括:利用厌恶法来改正恶习;进行积极暗示与鼓励等。

  干预结果令人惊喜。经过一年的跟踪回访,蒋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了很大转变。如今,他在厨师学校学习技术,表现非常突出。

  “在少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的心理干预,不仅可以消除其焦虑对抗情绪,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为量刑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使其回归正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从而避免重新犯罪。”韩芳丽说。

  目前,随着这项工作在山东的不断推进,心理干预对象的范围也逐渐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扩展到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目睹犯罪过程引起心理障碍的证人。

  早在2012年,山东高院已开始在青岛即墨、聊城高唐、烟台芝罘、威海文登等法院部署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试点工作,并鼓励全省法官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

  目前,全省有200余名少年审判法官具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20%的少年法庭设置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并聘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团队。

  5月30日,山东高院宣布探索建立特聘专家制度,从专业的心理专家队伍中选择专业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专家并制订详细具体、规范可行的工作办法。

  按照工作规划,山东高院将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规范化进程,进一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工作,提高案件审判效果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成效。(记者 邢婷)

责任编辑: 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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