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由相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1月28日,被称为全国首部“好人法”的《深圳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为公民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虽然这是一部地方性条例,但是在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为通过法律武器呵护善良和正义开了一个好头。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救助行为,自古以来是人们本能的自发善举和人性向善的力量追寻。在我们身边就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的道德楷模,比如最近媒体上报道的,徒手接住从10楼坠落女童,被誉“最美妈妈”的吴菊萍;护在伤者身前挡住车流的“最美女孩”刁娜;驾车奔波两家医院,辗转近20公里,勇救被轧女孩的潘跃昀;坚守责任不放弃,救回濒死一家人的三名教师;用自己的付出换回他人生命的吕明玉;救助一对在雨夜不幸遭遇车祸的老夫妻的南京路人……这些见义勇为的行为,都曾激起亿万国人的道德热情,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缺乏制度、法律的规约,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人们,道德选择多维,价值判断模糊,甚至一段时间以来“行善反成错,诬告反得利”冲击着道德底线,对人们的道德感和道德行为造成了错乱,从而导致“18个路人”见死不救、“小悦悦事件”的惨剧发生。最近一份《2011最受关注10大焦点民生问题》的调查显示,“社会道德”成公众关注热点。当不敢搀扶跌倒老人变成一种社会风气时,人们都在反思和追问。见义勇为虽然属于道德范畴,但是仅靠道德自觉已经不能完全支撑道德的大厦,法治的社会更需给行善的好人以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公民救助行为入法,并不是社会的倒退,而是社会的进步。在发达国家就有类似的法律条款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美国加州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姑娘发生车祸,另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事后瘫痪。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瘫痪。最终,法院根据“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判因救助他人不慎导致其再受伤害应予免责。加州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这个条款,在美国乃至整个北美地区并不罕见,这种条款被称之为“撒玛利亚好人法”。而在新加坡虽然没有“好心人免责条款”但对于讹诈好心人者,也早有严格规定:被援助者如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从古至今,“好人有好报”都是社会道德法则最质朴有力的信条。由此可见,《深圳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制定是真正从法律、制度上使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有效之举,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也使那些心怀讹诈之念的人失去市场。从而最终形成主流价值判断。在全国各地乃至国家层面推而广之,对见义勇为者将是更有力的保护和尊重。 社会给予支持和理解也是让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弘扬的重要支撑。今年3月,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着手筹建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那些搀扶老人受到冤枉者提供法律和经济援助。而前不久上海浦东新区对救落水工友牺牲的刘海龙等23人,给予了15万元的“浦东见义勇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更是从保障机制方面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物质补偿开了先河。相信,随着社会法治的健全和公民道德的自觉,见义勇为会回归应有的道德轨道。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并非药到病除、立竿见影的良药。归根到底还需要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释放心底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自觉,能够见贤思齐,共同挺起利益冲击下的道德脊梁。如此,才能让“好人有好报”“以德报德”成为鲜明的价值导向,让见义勇为成为社会的普遍和常态。(肖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