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5月4日北京日报)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重典惩治,体现了司法审判的与时俱进,很有必要也值得称道。不过,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的规定,却让人不能不担心,倘若明星、名人拥有这一“豁免权”,会不会更加来者不拒、不辨真伪、优劣,有恃无恐地当问题商品的推手,令更多消费者面临权益受损的现实和潜在威胁? 既然《解释》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那么公众人物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代言广告,就应该比照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与商定合谋,有意识地替之做虚假代言,理应视同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这一说法显然叫人无法苟同。明星代言商品、品牌通常都获取不菲的代言费,这实际上就是经营牟利行为,广告经营者兼发布者的身份显而易见,只是在现有法治格局下未要求办理许可证而言,凭什么不担责? 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影响力,明星、名主持等公众人物代言问题商品、虚假广告,往往更具煽动性、蛊惑性和欺骗性,可能造成的危害面更广、后果更严重,因此不能“法外开恩”,而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要建立名人代言许可制度,加强监管把关,明确必须承担的后果责任;另一方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分清过失和故意等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不负责任的盲目代言,甚而见钱眼开、出卖良心的虚假代言。 近年来,不时便有明星、名人卷入“代言”丑闻,但往往都只是道歉了事,甚至连道歉都没有,跟风效仿、我行我素者更常见,说明名人仅靠良心、自律和公众的道德批判不管用,而必须将其关进法律的乱子,促使其对法律和公众利益有所敬畏,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而有效阻断问题商品的名人传播路径。(范子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