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的不是酬金少 而是被救者不懂感恩
9月5日晚,佛山一女子跳江自尽,因河堤高3米多,数十围观者无法相救,最终一流浪汉冒险跳入水中,将女子救到河边。被救女子老公给了流浪汉50元,让他买药打车。(9月9日《南方都市报》) 显然,在生死攸关的时刻,驱使流浪汉廖先生救人的,绝不是可能的名利回报,而是内心的道德良善。因此,当他的善举仅仅换来被救者家属50元钱报酬时,他并不介意,也没有抱怨。然而,廖先生或许不会对金钱锱铢必较,但被救者没有一句问寒问暖的关心,也不见情真意切的感激,这种毫无感恩之心的表现,仍然刺痛了社会公众敏感的神经。 也许在被救者家属看来,对于一个流浪汉,50元打发一下也就可以了。但我们不禁要问:流浪者拯救的那条生命难道也只值50元吗?在中国传统的道德中,对被助者的要求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落实到一个起码的社会共识上,便是被助者需承担应尽的感恩责任。退一步而言,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伦理,至少不能允许任何人轻易地挥霍道德善意,这就包括被助者不能轻易伤害助人者的感情。 每一次善举是否能获得善报,对于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尤为重要,仅仅拿出50元钱进行施舍式酬谢,既为人不耻,也损害了善意的美好传递。说到底,真正的道德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之上,在这一点上,不能光靠道德本身,制度力量也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 当道德“落水”,仅靠自身又“爬不上岸”,法律就应适时出手,挽狂澜于既倒。现在很多地方都出台了“保护好人”的法律法规,设立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基金,为好人撑腰,我们要将相关制度用好用足。具体到流浪者廖先生身上,有关部门至少可以先帮身份证被偷的他补办证件,使其摆脱流浪之苦。用心呵护廖先生的善心,才能给全社会一个交待。(段思平) |
责任编辑: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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