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要真正进入法治轨道
发表时间:2014-03-12   来源:羊城晚报

  3月9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包括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几天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治理为突破口,“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是大自然向粗放发展方式亮起的红灯,已成为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民生大问题,非重拳出击不能解决,而把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出重拳就有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依法防治污染才是最为本质的重拳。

  把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当然首先得有可严格规范社会现实的法律。比如,现在普遍存在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老老实实搞环保的企业投入大、成本高,阳奉阴违搞环保的企业投入小、成本低,而这种状况的形成又与现行法律规定有重要关联。如果法律规定既不足以震慑企业违法排污,也不足以鼓励企业致力于环境保护,那么可以说这样的法律之于污染防治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就有必要根据客观实际、经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有地方官员就认为,如果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可以按天罚,将是重大突破”。从这种对法律规定的新诉求中,可以约略见出法律调整可能产生的力量。

  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污染源头和过程的管控,自然比污染物排放出来后再去做末端治理更经济、更有效,但法律的生命全在于能够被不折不扣地遵行。企业制造污染,固然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的规制;政府并不制造污染,是否也该遵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呢?从法理上看,这自然没有问题,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却常常自居于法律之外,甚至超越法律规定行事。有的地方污染严重,群众啧有烦言,迭有反映,当地政府岂有不知晓的道理?恐怕多半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为了地方经济利益,睁一眼闭一眼吧?如果地方政府如此对待防治污染的法律,那么当地的环保部门会更少地倾向于秉公执法而更多地倾向于同流合污,这个地方的污染只会在防治的名义下愈演愈烈。

  环境保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而不仅仅是政府中环保部门的职能。如果认为污染防治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那么就是对环境保护职能的淡化和矮化。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并追究地方行政首长的环境保护责任,而不是只打环保部门的板子,这样才能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中,形成统一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在从前,地方政府首长轻易否决环保部门意见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显然,这是政府系统中不该出现的一种离心力,也是使政府系统在环境保护中整体脱离法治轨道的一种倾向。

  坚决向污染宣战,表明了政府防治污染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人们更愿意看到政府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法律的态度和决心。法律的权威性如何,直接影响污染防治的效果;而污染防治的效果,又反过来印证法律的权威状况。倘若违法违规的企业行为和违法违规的政府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可说污染防治庶几走在法治的轨道上,而污染防治的可观绩效不过是水到渠成。(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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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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