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空降”背后的改革逻辑
发表时间:2014-03-1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31个省份现任纪委书记中,由中央空降任职或异地调任者的比例,从前一任的38.7%上升至现任的64.5%,占比近2/3。

  本地官员升任和“空降”官员就任,是地方官员选任的两种模式。一般说来,由本地官员升任某个领域的重要职务,主要体现了该领域官员的“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央(上级)或异地官员“空降”就任某个领域的重要职务,主要体现了该领域官员的“双重管理”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决定了纪委书记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管理的“双重管理”特征。不过,以往地方和基层纪委书记更多是从本地官员中升任,近2/3省级纪委书记由中央或异地“空降”,是十八大以来的一个显著变化。

  这一显著变化,反映了地方和基层纪委权力架构有所强化的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方面的改革举措,既着眼于坚持和完善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又体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上级纪委提名、考察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主导权、优先权,多数省级纪委书记由中央或异地“空降”,就是推进党的纪检体制改革的一个直接结果。

  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改革党的纪检体制还作出了两个规定,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以往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现在要求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让上级纪委同时知情,这样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项规定,从程序角度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有利于纪委在地方和基层权力格局中相对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是扩大了纪委行使权力的范围,实现“两个覆盖”——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中央纪委要求,各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的,必须坐到纪委位置上来,代表上级纪委行使监督权;各巡视机构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腐败等问题。“两个覆盖”旨在保证纪委机关对中央部委、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全方位监督,这也是在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障了纪委在所置身权力格局中的相对独立监督权之后,才能真正做到的。

  上述有关党的纪检体制的改革逻辑,突出强调了纪委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责任,包括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和责任。明乎此,对近2/3省级纪委书记由中央或异地“空降”,以及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行使权力的“两个覆盖”等,也就能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于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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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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