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赃款用于“捐赠”的理由为受贿开脱,无法改变受贿既遂的事实,也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刑法精神相违。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14年。据了解,广州市检察院还指控,黄志光曾于2008年收受商人李亚鹤的贿赂100万元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2日《新京报》) 广州市中院未认可百万贿款的指控,理由是:一,这笔钱虽是商人出的,以黄志光名义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二是客观上这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这看似有理,却似是而非。 要知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罪是以“取得一定数额的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构成受贿犯罪既遂,这也表明受贿罪是结果犯。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已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就构成贪污罪既遂。至于其用途,则不影响罪名认定。 就该案看,黄志光收到李亚鹤的100万贿款,并未将其退还,还以自己名义捐赠出去,这实质上就等于自己已取得这笔钱。捐赠100万元,充其量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是行为人在受贿犯罪结果以外的事实行为,它无法改变受贿的既遂状态。 黄志光方面辩称,李亚鹤当时声称送的纸箱子里装的是土特产,自己并未打开过那个箱子,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言下之意,他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可果真如此?依黄的说法,他此前就跟李达成协议,李表示愿捐助涉事寺庙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他拿到纸箱时,已猜到箱中之物。在此情境下,他仍收下纸箱,也说明并非“无意”。 在网上,有人调侃:不知道“土特产”箱里装的是钱,纯属装外宾,没看过《私人订制》吗,里面范伟扮演的高官就指示人家“送特产”,“送特产”在某些特定语境中已成行贿的暗号。 实质上,黄志光现象并非个例,此前也出现过行为人辩解已将赃款用于其他用途如“公务开销”等,以洗脱罪名。可以后来辩解去判断行为人行为主观心态的方法,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刑法精神。说白了,司法机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可,而不必求证其行为的动机。那种以赃款去向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质上是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也难免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就此看,“捐赠抵罪”之类的想法,显然只是妄想。 (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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