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是禁止“啃老”条款引起社会热议。有一种意见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缺乏现实操作性。禁止“啃老”入法不如入心,相关部门更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同时,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 一谈到立法,有些人就觉得反感。认为“啃老”、“常回家看看”之类的社会问题属于道德层面,为道德问题立法是小题大做。这一观点有失偏颇。有道是,法律不张,道德不立。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戒、震慑、规范、约束人们的错误行为,也有潜在的价值导向、社会评价、教育教化的功能。没有法律做保障,社会就会杂乱无序,很多道德领域的所谓“小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对于这一条款的舆论之争,形成截然不同的两派。反对者认为,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在没有必要。 不错,父母确实有这样的决定权。但是,山东为“啃老”立法,并非心血来潮,人们应当读懂立法禁止啃老背后的现实窘境和立法善意。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啃老”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且“啃老族”呈现高龄化趋势。有报道称,“啃老”引起的家庭纠纷大约占整个家庭纠纷的四分之一。可见,并非所有老龄人都乐意、都能承受“啃老”之重。有学者将“啃老”上升为“代际剥削”,虽然从亲情的角度难获认同,却也揭露出某些子女的贪婪。 费孝通认为,中国的代际关系是反哺模式:亲代抚养子代,子代赡养亲代。为人子女,成年不仅意味着生理的成熟,也要求其在心理上相应的成熟起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我认为,为人子女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尽快独立,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很难想象,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父母的养育之恩都不能报答,成年之后还在“啃老”,还奢谈什么对社会做贡献? 因此,山东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年轻人“啃老”,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鼓励和促进年轻人自强自立,尊老孝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张卫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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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啃老”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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