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父亲遗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单,让平山县陈家峪村的陈兰平大爷奔波了8年也没有取出来。如今,陈兰平已身患残疾,生活贫困,走路一瘸一拐,记性也越来越不好,但他仍然在为这张存单到处奔波求助。对陈兰平来说,这张存单一方面可以部分解决生活问题;另一方面也成了一个难解的心结:明明盖着公章的存单,怎么信用社就不认了呢?(7月31日《燕赵晚报》) 信用是金融行业生存的凭证,信用社用“信用”冠名,顾名思义即可知道信用的含金量。信用社与储户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而存单便是这个关系的“契约”。换言之,只要是这个契约真实地存在,那么信用社就应当无条件履行兑付的义务。个案中,信用社找不到存根是自己内部管理的问题,不是信用社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同样的,按照规定存款账户由信用社经营机构的撤销后并入的机构负责,当地信用社没有推诿的理由。 陈大爷的遭遇是信用社的失信所致,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储户的权益受损,还有自身的信誉。事实上,信用社从当初的集体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到今天,离不开老百姓,尤其是农村储户的信任和支持。相反,陈大爷手中的老存单,还是信用社发展历程的见证,1958年存单,至今56年,其收藏价值甚至可能高于储蓄本息的价值。当地信用社不管是基于行业的基本伦理,还是对自身历史的珍视,都应当对陈大爷的老存单作出圆满的处理。 老存单见证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手工到电子,再到如今的全信息化,这些变化都在不同的凭证中找到注解。这些都是科技、经营方式对银行业产生的深远影响。然而,在所有的变化中,唯一没有变的依然是银储之间的合同关系,靠信用维系的社会伦理。正因为如此,不管是账户管理方式、管理机构、持有凭证等等如何变化,都不是银行业不履行信用的理由。通俗的理解,只要储蓄的银行还存在,还没有破产,放在那儿的钱就应当认账,莫让“老存单”成为失信的凭证。(木须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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