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湖北的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胡剑兵,近日向南京市纪委和媒体提交该单位南京项目部的“送礼清单”。就在南京市六合区纪委对这份“送礼清单”进行调查的时候,敢于检举的胡剑兵却遇到了尴尬——被单位同事骂作“叛徒”。(《法治周末》9月3日) 在习惯以“潜规则”开展商业活动的企业里,员工举报单位不当行为后“没法做人”,并不奇怪。也很少有如此担着当“叛徒”风险,给自己单位“捅个娄子”的人。如细读新闻,就能发现举报者胡剑兵算是一个异类。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胡剑兵在单位和领导不合,而且曾因劳资纠纷闹到了劳动仲裁处。我们不能断定举报是否和上述冲突有直接联系,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举报会让矛盾更加激化。 从过往经验看,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违法乱纪行为,单依靠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难免大网漏了小鱼。“深喉”举报对于发现机关内部违纪行为,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在当下反腐败实践中,无论是巡视组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个人举报,还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公民举报,内部人员提供的线索、证据都占相当大的比重。 从中央纪委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有利于提高举报内容准确度,也方便纪检人员进一步追查核实案件。但是,如果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在同一个单位,举报风险就大大提升了。而且,举报自己的单位比举报个人更“危险”。举报个人违法犯罪事实如果成立,被举报人自然会受到法律处罚,其兴风作浪的能力也会被关进笼子。而这种牵涉到单位利益的举报,除非把所有责任人一锅端,否则举报者接下来的日子难免煎熬。 尽管中央纪委三令五申如出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但是怎么发现和查处打击报复,怎么定义打击报复,既难以制定可供衡量的细则,也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方案。毕竟,打击报复的花样太多了,可谓有多少种违法乱纪的办法,就有多少种打击报复的办法。何况,如果遭遇了被同事骂作“叛徒”的言语打击,在工作中难以维系正常的人际关系,这种“冷暴力”很难被界定为打击报复的范畴,对举报者来说则是难以承受的伤害。 保护举报自己单位而被骂作“叛徒”的人,绝不应该停留于一句宽泛的承诺,应当有专门的资金、政策来保护。比方说,为举报单位违纪行为的人,提供工作调动机会,让他安心到与被举报单位无利益瓜葛的地方工作。如果举报人因举报受到经济利益的直接损失,也应当有相应机制补偿。 此外,未来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污点证人”,即自身就已卷入了违纪违法案件中,但是出于良心不安或者利益权衡,向纪检部门坦白违纪行为。如果“污点证人”对揪出单位里面的“老虎”有帮助,那么就应当视情况减免处分——假使牵涉到犯罪案件,国家法律已对立功举报的量刑减免有规定;如果仅仅是举报违纪情节,也应当像司法程序那样有个明确的减轻处罚的规程可以遵循。 保护被当成“叛徒”的举报者,就是保护反腐的锐气。这既能打掉恶人的嚣张气焰,又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反腐生态”。让好人不吃亏,让善事有好报,才能扭转“潜规则”病入膏肓的坏风气,“叛徒”也才能赢得尊重和钦佩。(王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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