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发表时间:2014-11-05   来源:人民日报

  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法治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生态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果,已经从无法可依发展为世界上生态环境立法较多的国家之一。但是,这些成果与新形势下生态法治建设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生态环境并未随着大量生态环境法律制定而得到根本改善,环境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着力提高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进而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提高生态环境立法实效提供了重要契机。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以生态文明为中心加强制度建设,重点从保障制度有效实施层面进行完善和突破,实现了从政策法到实施法转变。政府责任、环境监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信用、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管理、行政强制、环境法律责任等制度,为增强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提供了基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公众参与机制,强化了环保法实施监督机制。环境保护法提升立法实效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发挥重要引导功能。但真正把理念落到实处,还需要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这是提升环境保护立法质量的核心环节。应通过立法后评估,摸清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真实情况,找到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今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启动环保法立法后评估试点。当前,以环境保护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大规模修改为契机,推动生态环境立法后评估再上新台阶正当其时。近年来肆虐的雾霾及水污染现象,暴露了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需要还存在偏差。通过立法加强对大气、水等重要环境要素的保护,与群众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在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领域展开立法后评估试点,不仅是立法所需,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应采集法律实施数据,探索跨学科生态环境法律实效评估方法,实现法律评估与科学评估有机结合;完善技术层面上的生态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和程序,明确评估主体、客体、方法、结论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建立执法绩效评估制度。生态法治建设离不开公众参与和有力监督。行政执法可以说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力量。因此,大幅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是当前生态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赋予环保行政部门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行政拘留,罚款上不封顶等更大执法权的同时,加强了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监督和追责。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能力、方法及手段面临新挑战,必须建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执法绩效评估体系,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提供科学依据。应引入社会公众与专家参与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对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展开专项评估,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针对性。通过有效数据分析和对比,科学评估各类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效果,寻找薄弱环节和问题,规范执法程序,降低执法成本,探索建立富有可操作性的协同式环境执法新模式。  (邱  秋 作者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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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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