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孩因在微博上发表批评某些知名球星的言论而遭网友“人肉”,其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学校和家人等信息在网上被曝光,她本人及家人还频繁地受到网友谩骂及骚扰。这起事件导致该女孩母亲心脏病突发,女孩自己也被父亲赶出家门,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案件。事实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网络隐私泄露等行为不断泛滥,给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不止如此,未成年人也极易受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赌博等不良行为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施害方。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于2011年发布的分析报告表明,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对未成年罪犯业余生活的调查发现,上网聊天和上网玩游戏,均达到60%以上。《2013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达1.4亿人。在不久前举行的“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论坛”上,多位专家表示,保障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休闲放松、获取知识、完善人格,防范网络负面影响的冲击,亟须有效的应对措施。专家透露,一部正在制定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望解开难题。 现行规定“没有牙齿”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进行特殊和优先保护。很遗憾的是,到今天为止,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服务、应用和创新对未成年人而言跟成人没有区别。他们在和成人一起上网冲浪的同时,也浏览着和成人一样的内容,并没有受到特别的对待。”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对此现象颇为不安。 “上网是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这项权利该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是立法上的一个难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表示。 事实上,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是,大量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既庞杂又缺乏统一性,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做出规范和指引。 “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尚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指出,尤其是在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像网络信息、网络游戏、网吧监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待健全。 吴用还表示,现有立法对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抽象,缺少实施性条款,很难依据这些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网络信息及服务提供者的有效监管。因此,这些规定也往往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规定”。 分级和过滤制度或可借鉴 世界各国未成年人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网络侵害,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进行保护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那么,国外又是如何做的呢? 腾讯公司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监赵治介绍,在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有害信息方面,国外主要有网络信息分级和过滤两种制度。 “有些人会觉得分级不太好,认为是承认了一些非法的东西存在。实际上分级是对合法内容进行分级,不合法的内容是根本不应该有的。”赵治如此看待一些人对于网络分级的疑虑。他认为,分级意味着对未成年人更精细的保护,“比如17岁的孩子看悬疑片可能没有问题,但是四五岁的孩子就不太适合”。国外分级设计的产品种类很广,包括电影、游戏、视频等,评定维度一般包括色情、暴力、毒品几个因素。 对于过滤制度,赵治表示,美国的过滤制度比较严谨,欧盟也在持续不断地改进过滤系统。针对未成年人自控力弱的特点,国外还针对网络游戏设计出了专门的防沉迷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常作息时间和身体健康。 “用互联网的方法解决互联网的问题”,赵治建议,可以研究设立厂商白名单制度、举报大数据化和大众评审制度,将判断的程序和决定权交给老百姓。 各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模式也不尽相同。李欲晓表示,以美国、新加坡为代表的是国家主导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的是行业自律和终端用户选择模式。在美国,借助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因特网保护法等立法,立法机构赋予了政府直接干预网络秩序的权力。在新加坡,政府对互联网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用户必须通过政府的电脑控制中心进行信息“中转”传输。澳大利亚则是通过建立行业行为规章、投诉机制和内容控制机制等来保证网络信息的无害性。 李欲晓看来,这两种方式都有不足。他解释说,网络是跨国界的,一国法律的效力则有地域限制,无法对来自国外网站的信息进行过滤。另外,强制使用过滤系统也涉嫌侵犯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而太过依赖企业自律,能否做到也值得怀疑。 专门条例有望出台 论坛上,吴用透露,由团中央牵头起草、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起草完成,目前正在征求专家意见。 作为起草组成员之一,吴用表示,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上网遭受非法和不良信息的侵害、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和网络沉迷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并对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吴用介绍,征求意见稿坚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综合治理模式,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着重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国家干预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网络行业创新发展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法律监管的关系。在责任、义务的细化和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该征求意见稿特色鲜明,有望解决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网络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 “我们不可能把网络变成一个信息孤岛。我们希望青少年掌握在网络当中生存和竞争的能力,而不是给他一个网络真空。”李欲晓认为,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每个人都知道,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受到特殊优先的保护,各个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并且要依法落实。而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有效制裁。(靳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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