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现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可被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2月24日《人民日报》) 虽然诸多法律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理,不少家庭仍将孩子当成私有财产,监护孩子就是“家务事儿”,如果父母的监护能力不够高,比如崇尚“棍棒教育”等,就容易造成代际关系紧张、监护不力。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过去5年广州儿童死因的监测显示:2008年到2010年,每20个广州户籍儿童伤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发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场所地点儿童伤害死亡事件的发生率高出一两倍,暴露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1987年制定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没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不是“强制性兜底”,这种所谓的“法律兜底”总会被强悍的“家务事务观”绊倒,造成监护虚脱。 所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是一种积极的补缺。其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干预制度,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然。监护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国家教育发展水平、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见证。日益现代化的中国,需要专业化、法制化的成熟的家庭监护制度和法律保障,只有法律保障到位了,无良父母被及时警告,不良监护受到遏制,安全的家庭监护才能到位。其二,现代化的监护制度必须摆脱“私有”和“家务事儿”的传统认知,将其提升到社会化、国家化的层面,任何监护不力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司法制裁,还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让温馨监护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责任,成为社会常态化底色。其三,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中心之类的公共机构,通过社工、义工等公益服务,解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法、无处安置的问题。全社会多管齐下,堵上监护不力的漏洞,提高监护水平。(刘克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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