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这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开始就确立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后来逐步明确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缺一不可。政府的作用是保基本、促公平;市场用来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则在于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新功能和新任务。这主要通过培育公众文化素养、拓展公众文化享受范围、激发公众文化消费欲望来实现。文化消费是一种选择性消费。持之以恒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带来公众文化素养提升、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会追求更为丰富多彩的文化享受,这就必然要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走向优质化、多样化,文化服务的标准化与个性化也要达到有机统一。以前,我国对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的功能认识不足,实践中推进力度不够。此次《意见》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培育和促进的措施和方法,如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鼓励商业性演出和电影放映安排低价场次门票,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等。《意见》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这些政策都为加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力度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文化消费的持续增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部署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社会化发展时,提出了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的任务。此次《意见》提出的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就是上述部署的具体化。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注重文化类社会组织建设,首先是政府转变职能、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上引入竞争机制的需要。政府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配置资源和提供服务要尽可能采用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而要达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进而在充分竞争下形成文化服务的有效性和高质量。其次,注重文化类社会组织建设,是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内部机制、激发内部活力的倒逼措施。在社会化发展的格局中,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将向全社会开放,如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墨守成规、不思进取、服务内容和质量低下,在社会化发展进程中将有可能被文化类社会组织所取代。 当前,对文化类社会组织的态度首先是培育,而培育的重要措施就是简化登记手续。文化类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类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实行成立时直接申请登记、明确权责、依法自治的管理办法。同时,各级政府管理的资金、资源、项目也要向文化类社会组织开放,给文化类社会组织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平等的竞争主体地位,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的造血机制,使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当然,在培育的基础上还要加强规范管理,包括制定规章、加强监督、透明运行、绩效和信用评估等,确保文化类社会组织规范有序运行和发展。(北京大学教授、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李国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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