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呼格吉勒图错杀冤案,历经9年申诉之后终于平反昭雪。这一案件被媒体广泛关注。这样的冤假错案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庭是重大的人生悲剧。但回顾这一案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责任都归结到办案人员身上,同样的冤假错案在其他一些省市也有发生,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些漏洞。冤假错案是刑事司法的阴影。但透过这片阴影,我们应吸取教训,推进刑事司法制度完善,防止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把这些原因综合起来,就可以反映出刑事司法中可能导致错判的一些漏洞。比如,规定限期破案,就存在草率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能;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可能导致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或对证据进行不当解读;一些地方公检法相互制约没有落实;一些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等等。这些问题有些属于观念或意识问题,有些则属于具体制度体制问题。因此,要让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一方面要转变司法观念,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处于极好的改革时机。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了多项重大部署。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等等。当然,司法机关还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规则。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重申了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新形势下,司法人员需要始终严格依法办事,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价值取向,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应遵循刑事诉讼活动规律,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司法人员应该养成只遵从法律的职业思维习惯,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从程序上强化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制度建设上,应把制度对办案流程的刚性约束落到实处,把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建立起来,强化执法司法权力的监督运行机制。一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公开和透明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而暗箱操作是滋生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温床。公开透明司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难度,但是司法机关却可赢得社会支持并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人员应中立客观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防止用“有罪的眼光”看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法庭审判来完成,而侦查和起诉都是审判的准备阶段,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何家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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