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和适应“走出去”新常态
发表时间:2015-03-23   来源:人民日报

    “走出去”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实施“再工业化”和“经济再平衡”。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资源环境约束趋紧,产能过剩问题突出。面对严峻复杂形势,我国提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着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迎来重要机遇、面临新的任务,必须与时俱进,加强顶层设计,在“走出去”战略思维和实践操作上不断创新。当前,尤其要进一步认识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新变化、新特征,创新“走出去”的内容和形式。

  增添“一带一路”新内容。中央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是“走出去”的有力抓手,给“走出去”注入了新的内容。“一带一路”战略以具体项目为支撑,重点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等的合作建设,扩大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设立丝路基金,加大与东南亚、中亚、中东、欧洲、非洲等的合作力度……众多举措将建设“一带一路”与落实投资项目紧密结合,为“走出去”注入新活力、提供新载体。

  打造重质量、可持续新内核。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由2002年的27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746.5亿美元,年均增长26.9%,远高于世界同期增速;2014年达到1029亿美元,成为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但我国离世界投资强国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的跨国公司存在大而不强、国际化程度低问题,海外投资收益不甚理想。应继续鼓励对外投资,但在扩大投资规模的同时应更加重视投资的质量和可持续性,更加重视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和软实力的储备,优化对外投资的国家和行业布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并更多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对外直接投资。

  实施从核准制到备案制新监管。深化对外投资体制改革,应加快从核准制向备案制转变。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对外投资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二是转变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法律、融资、保险等服务。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5月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为例,其体现的新变化主要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

  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新规则。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是现今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双边投资协定模式。我国一些企业对外投资受阻,原因之一就在于部分国家缺少透明的约束机制和评判标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对于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双向的开放和透明有利于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投资权益,也有利于我们按照国际规则和标准办事。这对于减少对外投资风险和盲目性、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大有裨益。当然,机遇背后也有风险。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是双向的,既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也有利于外资企业进入我国;既要求外国政府放松对我国投资的管制、允许我国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又要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建立确保投资安全、实现投资效益新机制。认识和适应“走出去”新常态,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损益问责制、对外投资决策长效机制,以保证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中央企业是对外直接投资主力军,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2011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对于为数众多的其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如何进一步明确海外投资责任主体,避免对外投资盲目性,是一个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快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完善国家层面的宏观战略规划和企业层面的具体决策机制。

  明确当地化经营新理念。当地化经营和属地管理,对于“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来说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当地化体现在原料采购、产品研发、市场销售和雇佣员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各个方面,是跨国公司国际化水平和企业竞争力高低的重要体现。随着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和国际化管理经验不断积累,我国跨国公司当地化经营将迈上新台阶,而当地化经营也将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融入东道国,贴近市场,规避风险,实现共赢。

  强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新约束。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软法律。相关部委不断加强对企业海外责任的规范和指导,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对外投资企业也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从长远发展角度主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重视劳工权益、加强环境保护、助力社区发展等,大型国有企业还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我国企业在履行海外社会责任方面已有所作为,但还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并积极践行。(朱兴龙 李 锋,单位: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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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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